台湾的法律
Standards for allowable amount of atomic dusts or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in food
颁布于 2016-01-1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radiation, residues, standards, milk/dairy products, beverages, breastfeeding/infant food, processing/handling, nutr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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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限量如下: 放射性核種 食品類別 碘一三一 (I-131) 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 之總和 (Cs-134+Cs-137) 乳及乳製品 55 貝克/公斤 (55 Bq/kg) 50貝克/公斤 (50 Bq/kg) 嬰兒食品 55 貝克/公斤 (55 Bq/kg) 50貝克/公斤 (50 Bq/kg) 飲料及包裝水 100貝克/公斤 (100 Bq/kg) 10貝克/公斤 (10 Bq/kg) 其他食品 (1)(2) 100貝克/公斤 (100 Bq/kg) 100貝克/公斤 (100 Bq/kg) 備註:本標準適用於可能有發生核污染或輻射污染時,包括意 外或惡意之行動。 (1) 乾燥或濃縮等需復水後食用之原料(如:香菇、藻類、魚貝類及 蔬菜),應以復水後供直接食用之狀態適用「其他食品」之限 量;但海苔、小魚乾、魷魚乾、葡萄乾等乾燥狀態即為直接 供食用狀態者,仍應直接適用「其他食品」之限量。 (2) 茶葉須以飲用狀態之條件(沖泡成茶湯後)適用「飲料及包裝 水」之限量。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