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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the review and issuance of the fishing vessel crew manual and fishing vessel officer certificate

颁布于 1995-05-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ing vessel, inland fisheries,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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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1/27/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漁船船員⼿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 中華⺠國八⼗四年五⽉⼗三⽇⾏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四○三七八A號 中華⺠國八⼗八年⼗⼀⽉⼆⼗⼆⽇⾏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七五五⼆八A號 中華⺠國九⼗⼀年五⽉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七⼀三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中華⺠國九⼗⼀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八○五號令修正第三 點及第⼗點條文 中華⺠國九⼗⼆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號令修正第三點 及第四點條文;並增列第三點之⼀條文 中華⺠國九⼗三年九⽉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五九六號令修正附件⼆ ⼀、⾏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辦理核發漁船船員⼿冊(以下簡稱船員⼿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特訂定本要點。 ⼆、申領船員⼿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區漁會 1、查對僱傭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書件是否填寫完整。 2、彙整申請⼈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查核。 並應於依第三款第⼆⽬規定核章後,予以建檔。(格式如附件⼀) (⼆)警察機關或巡防機關查核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份,其餘申請書件轉送(或由申請 ⼈、代辦⼈親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並將船員基本資料鍵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 列印船員⼿冊。 2、核發船員⼿冊交申請⼈領回逕送區漁會核章,或由區漁會核章後轉發船員使 ⽤。 三、船員⼿冊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相關欄位不敷使⽤申請補發或換發者,船員應填具申 請書⼀份,並檢具本規則第⼗七條第⼆項所定書件及⼆吋半⾝正⾯脫帽照片⼆張,向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辦。 前項申辦船員⼿冊,免檢具本規則第⼗四條第⼀項第五款所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及免 依前點第⼀款程序辦理。 三之⼀、船員⼿冊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檢具本規則第⼗四條第⼀項第⼀款所定書件、原領船員⼿ 冊正本及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年之證明(其未能提出證明者,應接受本規則第⼗⼀條 規定之相關訓練合格)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船員⼿冊。 依前項申辦船員⼿冊,免依第⼆點第⼀款程序辦理。 漁業⽬ 11/27/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因出海作業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之事由,致無法依第⼀項規定檢具船員⼿冊正本者, 得以國⺠⾝分證、護照、駕駛執照等證件替代。 船員⼿冊逾期五年以上申請換發者,應依本規則第⼗四條第⼀項規定辦理。 四、遠洋漁船船員之船員⼿冊有效期間將於出國作業期間屆滿時,得檢具本規則第⼗四條第⼀ 項第⼀款所定書件、原領船員⼿冊正本及漁業⼈出具之主管機關核准前往國外作業之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換發船員⼿冊。 五、船員變更雇主、服務漁船、不再出海作業,船員或漁業⼈應辦理異動登記;船員失蹤、死 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註銷其船員⼿冊。 六、船員異動登記由船員或漁業⼈填具申請書⼀式四份(格式如附件⼆)連同船員⼿冊送船籍 所在地區漁會登記蓋章後發還。該申請書除漁會⾃⾏抽存⼀份外,另三份分送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警察局及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備查。 在他縣市作業漁船船員之異動登記,得於漁船進港後,由船員或漁業⼈向當地區漁會提出 申請,經由該當地區漁會代為登記異動資料並於船員⼿冊記事欄註記後,將該申請書全份 送原船籍所屬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在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船員之異動登記,得免附船員⼿冊,直接由漁業⼈填具申請書或相關 報表送交當地區漁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七、船員或漁業⼈因不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點規定辦理異動登記時,得先隨他船出 海,返港後船員或漁業⼈應於七⽇內辦理異動登記⼿續。 八、船員變更雇主辦理異動登記時,船員或漁業⼈任⼀⽅如已將中⽌僱傭關係之意思表⽰通知 送達他⽅後,即得檢附通知送達文件及相關申請書件,逕送區漁會依第六點規定辦理;如 雙⽅係簽訂定期契約,則契約期間屆滿後,任⼀⽅得檢具契約及相關申請書件,逕送區漁 會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區漁會接獲船員異動登記資料後,應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 錄。 ⼗、本規則第⼗四條第⼆項所稱出海作業證明及第⼗五條第⼀項第四款所稱海上經歷證明之期 間,應以下列⽅式之⼀查核: (⼀)於有限海域作業: 1、依漁船進出港申請書及進出港檢查簿之累計進出港期間。 2、依海岸巡防機關出具進出港登記資料之累計進出港期間。 3、依相關機關出具進出港資料之累計進出港期間。 (⼆)於無限海域作業: 1、搭船進出者,準⽤前款規定⽅式辦理。 2、作業中途搭機往返者,依漁船進出港檢查簿或區漁會出具之船員異動紀錄或向 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與其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資料,經審核後之交集期 間。 11/27/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無法依前項⽅式查核者,得以船員⼿冊中漁會簽證之受僱、解僱(或任事、卸 事)累計期間核算。 ⼗⼀、本規則第⼆⼗⼀條附表所稱經歷證明之期間,應以前點⽅式之⼀查核,無法依前點⽅式查 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查詢船員異動紀錄及漁船進出港等資料,作為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依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