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fishing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s for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more than 20 tons and less than 100 tons and trawling fishing vessels with more than 100 tons

颁布于 2006-08-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subsidy/incentive, fishing vessel, monitoring, marine fisheries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及⼀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 意事項 中華⺠國95年8⽉29⽇⾏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32170號令訂定 中華⺠國95年9⽉29⽇⾏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32454號令修正第3 點、第5點、第7點及第19點第9款 中華⺠國95年12⽉12⽇⾏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33227號令修正第5 點、第6點及附表⼆ 中華⺠國96年3⽉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30312號令修正第4點及 附表⼀ 中華⺠國98年4⽉1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30869號令修正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除適⽤「⼀百噸以上漁船赴三⼤洋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及「⼆⼗ 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之漁船 外,其餘⼆⼗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延繩釣漁船)及⼀百噸以上拖網漁 船(以下簡稱拖網漁船)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VMS),始 得出海作業。 三、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裝設之VMS,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其漁業⼈並應於VMS裝設 完畢後,出海作業前同意⾏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下載或抽取漁船船位資料之 同意書(附件⼀),接受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或抽取漁船船位 資料。 (⼀)VMS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動發報 器」或「⼆⼗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 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但在太平洋北緯⼆⼗度⾄三⼗五度、東 經⼀⼆八度⼆⼗分以⻄之外,及北緯⼗五度⾄⼆⼗度、東經⼀⼆六度以⻄之外⽔域 或赴國外基地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等作業漁船,應使⽤前述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 控系統」之漁船船位⾃動發報器。 (⼆)VMS應設定每四⼩時回報其船位⾄本會委託辦理漁船監控業務之財團法⼈中華⺠ 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並應經對外漁協測試合格。 (三)VMS機體應密封以達到防⽌篡改VMS資料之功能。經本會公告封條或我國識別 碼之設定標準後,無論已裝設或新裝設之VMS,其機體應經本會委託單位完成封 條及我國識別碼之設定。 四、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應完成裝設VMS之期限如下: (⼀)第⼀類型漁船:全⻑⼆⼗四公尺以上之延繩釣漁船或不論⻑度所有赴東太平洋(⻄ 經⼀五○度以東)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中華⺠國九⼗五年⼗⼆⽉三⼗⼀⽇前完成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裝設。 (⼆)第⼆類型漁船:全⻑未滿⼆⼗四公尺赴印度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中華⺠國九 ⼗六年六⽉三⼗⽇前完成裝設。 (三)第三類型漁船:全⻑未滿⼆⼗四公尺赴中⻄太平洋(⻄經⼀五○度以⻄)公海作業或 參加中⻄太平洋國外漁業合作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中華⺠國九⼗八年三⽉三⼗⼀⽇ 前完成裝設。 (四)第四類型漁船:在我國經濟⽔域以內實際捕撈鮪、旗、鯊類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中 華⺠國九⼗八年⼗⽉三⼗⼀⽇前裝設。 (五)第五類型漁船:未實際捕撈鮪、旗、鯊類之延繩釣漁船。漁業⼈應於中華⺠國九⼗ 八年四⽉三⼗⽇前提出最近⼀年確未從事捕撈鮪、旗、鯊類證明文件及簽署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本會備查後,得暫緩裝設VM S,本類型漁船應完成裝設VMS期限,由本會另公告之。 (六)第六類型漁船:赴中⻄太平洋(⻄經⼀五○度以⻄)作業之拖網漁船,應於中華⺠國 九⼗七年⼗⼆⽉三⼗⼀⽇前完成裝設。 前項第⼀款⾄第五款之延繩釣漁船欲變更類型,漁業⼈應先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 變更為第⼀款⾄第四款者,應⾃申請後⼀年保持VMS正常回報,經本會確認屬實 後,始得變更類型。 五、九⼗八年度延繩釣漁船之漁業⼈申請裝設VMS補助費,應具備以下條件: (⼀)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非屬赴⼤⻄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三)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四)應依本注意事項正常回報船位,且⾃提出申請後⼀個⽉內VMS未正常回報船位時 間累計未超過六⽇者。 (五)裝設VMS補助費之優先順序如下: 1、第⼀優先:第四點第⼀項第三款之延繩釣漁船,⾃中華⺠國九⼗七年⼗⼆⽉⼀ ⽇起⾄中華⺠國九⼗八年三⽉三⼗⼀⽇前完成裝設VMS或⾃中華⺠國九⼗八 年四⽉⼀⽇起⾄中華⺠國九⼗八年六⽉三⼗⽇間完成裝設VMS且期間內無出 港事實者。 2、第⼆優先:第四點第⼀項第四款延繩釣漁船,⾃中華⺠國九⼗七年⼗⼆⽉⼀⽇ 起⾄中華⺠國九⼗八年三⽉三⼗⼀⽇前完成裝設VMS。 3、第三優先:第四點第⼀項第⼀款⾄第三款之延繩釣漁船,⽽不符第⼀優先者。 4、第四優先:第四點第⼀項第四款之延繩釣漁船,⽽不符第⼆優先者。 六、九⼗八年度延繩釣漁船申請裝設VMS補助費之期限,⾄中華⺠國九⼗八年⼗⽉三⼗⼀⽇ ⽌。 七、延繩釣漁船漁業⼈依前點規定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對外漁協提出: (⼀)指定船位通報聯絡⼈(含姓名、國⺠⾝分證統⼀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傳真或E -Mail帳號)。 (⼆)漁業執照影本。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三)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在國外港⼝由國外廠商裝機者,其發票應經當地所屬轄 區之中華⺠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當地所屬轄區無中華⺠國駐外使領館或代 表處者,由經濟部駐在當地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員驗證)。 (四)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對外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 書(附件⼀)。 (六)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張(未能於申請時繳交者,應於提 出申請後之半年內補交)。 八、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延繩釣漁船,漁業⼈得依發票⾦額申請核發VMS裝機補助費。九⼗八 年度延繩釣漁船裝設VMS之補助費,最⾼補助⾦額為新臺幣⼆萬元。 九、對外漁協得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VMS機型及通訊費與有意願提供最低價格之相關廠商議 定價格,漁業⼈得依上述價格⾃⾏個別採購安裝或⾃⾏議價個別採購安裝。 ⼗、本會得委託對外漁協辦理裝設VMS補助⾦之審核及核發事項,對外漁協彙整並審核申請 ⼈所有漁船之船位回報資料,合格者送本會複審後,合於補助⾦發放標準者,由對外漁協 核發補助⾦。 ⼗⼀、九⼗八年度延繩釣漁船符合第五點規定條件並提出申請補助裝設VMS者,按第五點第五 款優先順序核發補助⾦,當年度補助⾦額度核發完畢時,保留於次年度補發當年度標準之 補助⾦。 ⼗⼆、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於第四點規定之完成裝設期限後,於航⾏或捕撈作業期間,應遵守 下列漁船船位管理事項: (⼀)VMS以⾃動非⼈為操作之訊息報告(Massage Report),或由漁 業⼈委託對外漁協以資料報告(Data Report)⽅式,⾄少每四⼩時回 報⼀次船位⾄對外漁協。VMS回報船位所須之通訊費⽤由漁業⼈負擔,漁業⼈未 繳交通訊費⽤⽽遭斷訊,其VMS斷訊責任由漁業⼈負擔。 (⼆)VMS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欲進港⼝八⽇(含)以上且經向本會漁業署申請 核准關閉VMS後,始得於進港後關機。VMS重新開機時應再經對外漁協測試合 格後,始能再出港作業,重新開機時第⼀次回報之船位應在關機前最後⼀次船位所 在港⼝。 (三)漁業⼈應先向本會漁業署申報核准後,始得異動VMS之封條。 (四)VMS號碼有異動時,漁業⼈應以書⾯⽅式通知本會漁業署及對外漁協。 (五)VMS故障或對外漁協連續⼆次未收到VMS回報之船位時,漁業⼈應即通報全球 定位系統(GPS)船位(附件三)⾄漁業電台,並以衛星導航⾃動紀錄器⾃動紀 錄船位在紙帶上,以備查核。其通報頻率,除在中⻄太平洋⽔域者,應每六⼩時通 報外,其餘⽔域則為每⼆⼗四⼩時通報,倘對外漁協連續五⽇未收到VMS回報之 船位,視同VMS故障。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六)漁船應接受本會授權單位或⼈員實施檢查VMS,檢查項⽬如附件四;出國內港⼝ 之漁船,於中華⺠國九⼗八年七⽉⼀⽇以後船舶檢查在國外進⾏者,應提出中國驗 船中⼼驗船師開具之該船完成VMS檢查證明,其提出檢查證明者,視同完成當年 ⼀次之檢查。 ⼗三、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於第四點規定之完成裝設期限後,當VMS故障或斷訊時,應在三 ⼗⽇內修復VMS並經對外漁協完成測試,超過三⼗⽇仍未完成修復及測試者,本會得命 令漁船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並於VMS於測試後可正常運作者,始能再出港作業。 ⼗四、本注意事項⽣效後,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未裝設VMS及正常回報者,本會得不予核發 不適外銷⿂貨運返國內銷售免稅證明函。 >⼗五、本注意事項⽣效後,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未裝設VMS及正常回報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對外漁業合作申請案。 ⼗六、依第四點第⼀項各款漁船於完成裝設VMS期限屆期後,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未裝設V MS及正常回報者,本會得不予核發國外基地證明書或相關漁業證明書。 ⼗七、⼀百噸以上拖網漁船於申請轉籍、過⼾、雙拖改單拖或由國外基地作業改國內作業時,應 先完成裝設VMS。 ⼗八、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逾第四點各款規定期限後,有下列情形之⼀者,處漁業⼈及船⻑收 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年以下之處分,並撤銷原核准國外基地 證明書;情節重⼤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 (⼀)未裝設VMS即出海作業。 (⼆)虛報或漏未回報船位。 (三)未經本會核准⽽破壞或改變VMS之封條。 (四)VMS重新開機未經測試合格即出海作業。 (五)妨礙連接VMS天線之正常運作。 (六)未經本會核准⽽中斷VMS電⼒供應。 (七)當年度出海時VMS累計斷訊達七⼗五⽇以上。 (八)未經本會核准將本船VMS改安裝於本船以外位置,並回報對外漁協。 (九)本會依第⼗三點命令漁船限期返回指定港⼝,⽽漁船未依限期返回指定港⼝。 Top

Rule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fishing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s for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more than 20 tons and less than 100 tons and trawling fishing vessels with more than 100 tons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