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ventory Review Council
颁布于 2016-10-1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Air and atmosphere, Environment
- 关键词
- institution,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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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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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6556&KeyWord=%e5%9c%8b%e5%ae%b6%e6%ba%ab%e5%ae%a4%e6… 1/2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8.03.22 23: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 ⺠國 105 年 10 ⽉ 11 ⽇ 修正⽇期: ⺠國 106 年 02 ⽉ 14 ⽇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60011730號函 法規體系: 溫室氣體管理 立法理由: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及第⼗點修正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修正清冊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及第⼗點抄本下達.pdf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設要點.pdf ⼀、 ⾏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三條 第⼆項規定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辦理相關審議作業,特設國家溫室 氣體排放清冊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為辦理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調查、統計之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吸 收量與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相關作業,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確認部⾨與排放源及吸收匯類別活動數據之正確性、統計⽅法之合理 性及選⽤排放係數之適宜性。 (⼆)檢視溫室氣體統計數據,包括趨勢變化分析、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調 整校對與歷年發布數據差異比較。 (三)提供部⾨統計上之諮詢及改善作法與建議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九⼈,有關機關代表八⼈,由各機關指派兼任之:其中本署 代表⼆⼈、內政部代表⼀⼈、交通部代表⼀⼈、經濟部代表⼆⼈、⾏政院 農業委員會代表⼆⼈;其餘委員⼗⼀⼈,由本署就具備專業技術或實務經 驗之專家、學者及⺠間團體代表中聘兼。 本會召集⼈由本署署⻑指派兼任;副召集⼈由本會委員相互推舉兼任。 四、 本會委員任期⼆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專家、學者及⺠間團體代表委員 之續聘,以⼀次為限。 五、 本會委員由機關或⺠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 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原任期屆滿之⽇⽌ 。 六、 本會每半年召開⼀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3/22/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6556&KeyWord=%e5%9c%8b%e5%ae%b6%e6%ba%ab%e5%ae%a4%e6… 2/2 資料來源:⾏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七、 本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由召集⼈召集之,並以召集⼈為主席,召集⼈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代理之;召集⼈及副召集⼈均未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擔任之。 八、 部⾨及排放源類別之清冊審議,得由本會召集⼈視需要召開單⼀部⾨或排 放源類別之審議會議。 九、 本會委員應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及⺠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及表決。 ⼗、 本會相關業務由本署環境衛⽣及毒物管理處⼈員兼辦。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