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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Import, Export and Reexport of Southern Bluefin Tuna

颁布于 2003-06-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申請南方黑鮪進出口及再出口注意事項.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aquatic animals, international trade, authorization/permit, protection of spec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biodiversity, fish products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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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申請南⽅⿊鮪進出⼝及再出⼝注意事項 中華⺠國九⼗⼆年六⽉⼗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八⼀號令訂定,並 ⾃中華⺠國 九⼗⼆年七⽉⼀⽇起實施 中華⺠國九⼗三年六⽉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六○號令修正第⼆ 點、第三點、 第五點、第七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國九⼗三年⼗⼆⽉⼗五⽇⾏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四三號令修正第 三點、第五 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國97年12⽉2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95670號令修正第 9點規定, 並⾃中華⺠國97年12⽉17⽇⽣效 中華⺠國99年01⽉26⽇⾏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340005號令修正全 部規定,並 ⾃中華⺠國99年01⽉01⽇⽣效 中華⺠國103年12⽉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7317A號令修正第2點規定,並⾃ 即⽇⽣效 ⼀、依據漁業法第四⼗四條第九款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申請進⼝、出⼝與再出⼝活南⽅⿊鮪(C.C.C.號列:0301.95.00.00-2)、南⽅⿊鮪,⽣鮮 或冷藏 (C.C.C.號列:0302.36.00.00-3)、冷凍南⽅⿊鮪(C.C.C.號列:0303.46.00.00-0)、 ⽣鮮 或冷藏南⽅⿊鮪⿂片(C.C.C.號列:0304.49.90.12-3)、⽣鮮或冷藏南⽅⿊鮪⿂⾁ (C.C.C.號列 :0304.59.90.12-0)及冷凍南⽅⿊鮪⿂片(C.C.C.號列:0304.87.00.20-5),依本注意 事項 辦理。 三、申請進⼝南⽅⿊鮪,進⼝商應向⾏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進⼝ 同意書始得 輸入,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進⼝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 (⼆)出⼝國開立之漁業證明書(Catch Monitoring Form,以下譯文略,格式如附件 ⼀)、漁獲 標識表(Catch Tagging Form,以下譯文略,格式如附件⼆)及再出⼝或作為國內 產品卸 岸後出⼝表(Re-export or Export after Landing of Domestic Product Form,以下 譯文略,格式如附件三)。 漁業⽬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三)如所進⼝⿂貨為⼈⼯養殖,需另檢附出⼝國開立之養殖場存貨表(Farm Stocking Form, 以下譯文略,格式如附件四)及養殖場轉移表(Farm Transfer Form,以下譯文 略,格式 如附件五)。 (四)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印章)⼄份。 四、進⼝同意書,⾃核發⽇起三個⽉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因國內外法令變更或疫情發⽣,不 許進⼝時, 已發之同意書失效。 五、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發進⼝同意書: (⼀)進⼝⿂貨為漁船捕獲,其漁船非為原產國在南⽅⿊鮪保育委員會(CCSBT,以下 釋文略)合 法作業漁船者。 (⼆)進⼝⿂貨為⼈⼯養殖,其養殖場非為南⽅⿊鮪保育委員會批准者。 (三)⿂貨原產地為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其進⼝之國家。 六、進⼝南⽅⿊鮪之檢疫及其他管理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經我國核准經營之漁業⼈直接捕獲並申請出⼝南⽅⿊鮪,其漁業⼈或出⼝商應依本會相關 規定申請核 發南⽅⿊鮪漁業證明書(CCSBT Southern Bluefin Tuna Catch Document),始得輸出。 八、由他國進⼝南⽅⿊鮪後再出⼝時,出⼝商應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再出⼝或作為國內產品 卸岸後出⼝ 表始得輸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資料完整打印之再出⼝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表⼄份(如附件三)。 (⼆)出⼝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 (三)原出⼝國開立之漁獲標識表,及經進⼝商核實之漁業證明書、再出⼝或作為國內產 品卸岸後出 ⼝表影本。 (四)如所進⼝⿂貨為⼈⼯養殖,需另檢附出⼝國開立之養殖場存貨表及養殖場轉移表。 (五)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印章)⼄份。 九、依第三點及第八點申請貨品進⼝同意書或再出⼝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表者,請逕於 「⾏政院農 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址:http://permit.coa.gov.tw/)申請辦理,其檢附 之漁獲 標識表、漁業證明書、再出⼝或作為國內產品卸岸後出⼝表及養殖場存貨表、養殖場轉移 表正本文件 ,除於該平台中上傳檔案外,並請同時以郵寄⽅式送達。 Top http://permit.c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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