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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Subsidy for Circulating Water Aquaculture Facilities

颁布于 2015-07-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循環水養殖設施補助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aquaculture, subsidy/incen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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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循環⽔養殖設施補助要點 中華⺠國104年7⽉2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7072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點;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補助養殖業者之 ⿂塭設置循環⽔養殖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之⿂塭循環⽔養殖設施,以位於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臺南市、⾼雄市、屏東縣轄內之養殖漁業⽣產區或⿂塭集中區內之既有 ⿂塭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循環⽔養殖設施,指於⿂塭增設物理過濾設備、微⽣物過濾設備 、⿂菜共⽣系統或其他可節⽔之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循環⽔養殖設施之補助基準如下: (⼀)室外循環⽔養殖設施:實際施作總價三分之ㄧ,每公頃最⾼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七萬元,每⼾最⾼補助上限新臺幣五⼗萬元。 (⼆)室內⾃動化循環⽔養殖設施:實際施作總價四分之⼀,每⼾最⾼補助 上限新臺幣⼀百萬元。 五、同⼀⿂塭循環⽔養殖設施之補助以⼀次為限。 六、本要點補助適⽤期間⾃⼀百零四年度⾄⼀百零八年度⽌。 七、申請⼈申請循環⽔養殖設施補助,應於前⼀年度⼗⽉三⼗⼀⽇前,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政府)提出。但⼀百零四年度應於當年度八⽉⼗⽇前提出: (⼀)國⺠⾝分證正反⾯影本。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三)⿂塭循環⽔養殖設施施作平⾯及斷⾯圖(應註明施作⿂塭編號、材質及 ⾼度)( 範例如附件⼆)。 (四)承租國有或私有⼟地者,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租賃契約影本。 八、申請設置循環⽔養殖設施補助案件之評分基準(如附件三審查評分表)如下: (⼀)⿂塭所在之養殖漁業⽣產區或⿂塭集中區: 1.第⼀類區域給四⼗分:新店區(嘉義縣義⽵鄉)、過路⼦區(嘉義縣 義⽵鄉)、六官區(臺南市六甲區)、鹽埔區(屏東縣鹽埔鄉)。 2.第⼆類區域給三⼗分:新⽔區(宜蘭縣五結鄉)、漢寶區(彰化縣芳 苑鄉)、新港北區(雲林縣⼝湖鄉)、⻄新店區(嘉義縣義⽵鄉)、 北華區(嘉義縣義⽵鄉)、東好美區(嘉義縣布袋鎮)、雙春區(臺 南市北⾨區)、新港區(⾼雄市永安區)、下埔頭區(屏東縣佳冬鄉) 。 3.第三類區域給⼆⼗分:⽵安區(宜蘭縣頭城鎮)、⼤塭區(宜蘭縣礁 溪鄉)、下湖⼝區(雲林縣⼝湖鄉)、新港南區(雲林縣⼝湖鄉)、 青蚶區(雲林縣⼝湖鄉)、下崙區(雲林縣⼝湖鄉)、台⼦區(雲林 縣⼝湖鄉)、蚶仔寮區(雲林縣⼝湖鄉)、好美區(嘉義縣布袋鎮) 漁業⽬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保安區(臺南市北⾨區)、南興區(臺南市北⾨區)、國安區(臺 南市七股區)、永華區(⾼雄市永安區)、永安區(⾼雄市永安區) 、彌陀區(⾼雄市彌陀區)、⼤庄區(屏東縣枋寮鄉)、東海區(屏 東縣枋寮鄉)、番仔崙區(屏東縣枋寮鄉)。 4.第四類區域給⼗分:下埔區(宜蘭縣頭城鎮)、朝陽區(宜蘭縣礁溪 鄉)、常興區(宜蘭縣礁溪鄉)、壯圍區(宜蘭縣壯圍鄉)、永興區 (彰化縣芳苑鄉)、王功區(彰化縣芳苑鄉)、⽔井區(雲林縣⼝湖 鄉)、麥寮第⼀⿂塭集中區(雲林縣麥寮鄉)、麥寮第⼆⿂塭集中區 (雲林縣麥寮鄉)、塭港區(嘉義縣東⽯鄉)、竿仔寮區(嘉義縣義 ⽵鄉)、新塭⿂塭集中區(嘉義縣東⽯鄉)、好美⾥海埔地⿂塭集中 區(嘉義縣布袋鎮)、海埔區(臺南市北⾨區)、彌陀⿂塭集中區 (⾼雄市彌陀區)、北勢寮區(屏東縣枋寮鄉)。 5.第五類區域給五分:塭豐區(屏東縣佳冬鄉)。 (⼆)養殖⾯積:依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範圍下之實際施作養殖⾯ 積公頃數乘以⼗給分,最⾼給四⼗分。 (三)⼟地類別:依實際施作養殖⾯積(具有效期限內之養殖漁業登記證範 圍)比例計分: 1.屬⾃有⼟地給⼆⼗分。 2.屬承租⼟地給五分。 申請設置循環⽔養殖設施補助案件,以分數⾼低排定優先順位;同分者 ,以設置區位分數較⾼者為優先;如仍同分者,以養殖⾯積⼤者為優先。 九、地⽅政府應於前⼀年度⼗⼆⽉三⼗⼀⽇前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清冊(格式如 附件四)送本會核定。但⼀百零四年度應於當年度八⽉三⼗⼀⽇前完成初審。 前項初審應包括書⾯審查。申請案件不符資格者,地⽅政府應以書⾯駁 回。 ⼗、本會應依當年度預算,於當年度⼆⽉⼆⼗八⽇前依優先順位核定申請設置循 環⽔養殖設施補助案件,並將核定名單函送地⽅政府轉知申請⼈。但⼀百零 四年應於當年度九⽉三⼗⽇前核定。 前項核定名單函送地⽅政府後,地⽅政府應先辦理現勘,測量施作前⿂ 塭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少⼀點GPS座標及⿂塭編號,並應填具現勘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五)。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當年度九⽉三⼗⽇前施作完⼯,並申請完⼯審查及核撥 補助款。但⼀百零四年應於當年度⼗⼀⽉三⼗⽇前申請。 申請完⼯審查,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地⽅ 政府申請: (⼀)收據或發票等⽀出憑證。 (⼆)設置循環⽔養殖設施施作完⼯平⾯及斷⾯圖(註明施作材質及⾼度)。 (三)設置循環⽔養殖設施施作⼯前、中、後照片。 (四)後續維護管理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未能於第⼀項所定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向地⽅政府申請 展延⼀個⽉(格式如附件八),並以⼀次為限。 申請⼈所申請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完⼯後與原申請施作室內、或室外 之補助基準不同時,得敘明理由⼀併向地⽅政府申請變更(格式如附件九)。 25/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申請⼈提出申請完⼯審查,其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原以室外申請,完⼯後 變更為室內者;或原以室內申請,完⼯後變更為室外者,地⽅政府皆以完 ⼯後實際核給補助,補助⾦額不得⾼於原核定補助⾦額。 ⼗三、地⽅政府應於收到第⼗⼀點申請案件後,於⼀個⽉內完成現勘後,對符合 補助資格者辦理⼀次撥付補助⾦額,並副知本會。 地⽅政府於辦理前項現勘時,應依補助項⽬所設置之各種設施,進⾏ 試⾞運轉,並測量施作後設置循環⽔養殖設施⾄少⼀點GPS座標及⿂塭編 號,填具完⼯現場查驗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四、地⽅政府應於當年度⼗⼆⽉⼗⽇前將撥款清冊(格式如附件⼗⼀)、會計結 案報告送本會備查。但⼀百零四年應於當年度⼗⼆⽉⼆⼗五⽇前報備查。 ⼗五、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者,地⽅政府應廢⽌核定資格並得追繳已撥補助 款: (⼀)除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因素外,於完⼯撥款後三年內未善盡循環⽔ 養殖設施維護管理之責。 (⼆)申請案件所附資料或文件有偽造或記載不實。 (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形。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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