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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Subsidy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for Public Construction of Aquaculture Fisheries

颁布于 2007-07-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養殖漁業公共建設補助及維護管理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aquaculture, subsidy/incentive, authorization/permit, sustainable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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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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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5 養殖漁業公共建設補助及維護管理要點 中華⺠國96年7⽉27⽇⾏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40851號令訂定 中華⺠國97年12⽉17⽇⾏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23122號令修正第3 點 中華⺠國98年4⽉10⽇⾏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20783號令修正第4點 中華⺠國99年10⽉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91341393號令修正第2點、 第3點 中華⺠國 100 年 3 ⽉ 10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0262 號令修正第 3 點 中華⺠國101年6⽉1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41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 第6點規定,並⾃即⽇⽣效 中華⺠國105年6⽉1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1476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 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引導養殖漁業合理有效利⽤⽔⼟資源、改善養殖漁業 產銷環境、提昇產業競爭⼒,達到永續經營之⽬標,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政府)辦理養殖漁業公共建設及後續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建設區域如下: (⼀) 經政府許可設置之陸上養殖漁業⽣產區。 (⼆) 海洋養殖區。 (三) ⿂塭集中區。 前項第三款所稱⿂塭集中區,限其範圍在三⼗公頃以上暨現有養殖⿂塭⾯積占百分之六⼗以 上,且區域內養殖漁⺠百分之六⼗以上為農業產銷班之班員,經地⽅政府提報本會核定公告 之區域。 三、補助公共建設項⽬以下列為限: (⼀) 建設區域為前點第⼀項第⼀款陸上養殖漁業⽣產區者: 1、海⽔取供⽔設施。 2、海⽔進、排⽔路⼯程。 3、取得⽔權之淡⽔取供⽔設施。 4、淡⽔排⽔路⼯程。 5、公共使⽤聯絡道路路寬六公尺以上⼯程。 6、第⼆⽬或第四⽬進、排⽔路渠寬四公尺以上之清淤⼯作。 (⼆) 建設區域為前點第⼀項第⼆款海洋養殖區者:海洋養殖區出海道路⼯程。 (三) 建設區域為前點第⼀項第三款⿂塭集中區者: 1、海⽔進、排⽔路⼯程。 2、淡⽔排⽔路⼯程。 3、公共使⽤聯絡道路路寬六公尺以上⼯程。 4、第⼀⽬或第⼆⽬進、排⽔路渠寬四公尺以上之清淤⼯作。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5 前項路寬指興建道路兩側路緣間之寬度;渠寬指進、排⽔路兩側渠壁頂部內緣之寬度。 依第⼀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補助之⽇起三年內,該區域內之養殖漁⺠達百分 之九⼗以上為農業產銷班之班員,始得再申請。 四、補助依據: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辦理。 五、補助原則: (⼀) ⼯程符合「財政收⽀劃分法」第三⼗條規定,效益涵蓋⾯廣且具整體性之⼯程項⽬,或 具有⽰範性作⽤之⼯程得優先補助。 (⼆) 補助款僅限⼯程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程管理費、⼯程空氣污染防治費、外 線補助費或電桿等遷移費⽤。 (三) 經本會漁業署初審納入補助對象之興建⼯程,需申辦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應於取得 前述執照後始予補助。 (四) ⼟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及單獨環境影響評估費⽤不予補助。 (五) 未取得⼯程⽤地使⽤權、超限利⽤有破壞環境⽣態之虞、違反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等) 之⼯程不予補助。 (六) ⼯程受益對象效益偏低者,得不予補助。 (七) 地⽅政府應審慎規劃設計並詳實估列⼯程預算,經核定補助額度後辦理變更設計致追加 經費者,超出補助額度部分不予追加補助。 (八) ⼯程應說明不適⽤⺠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理由,始得申請補助。 六、地⽅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程序及事項: (⼀) 每年⼀⽉底前受理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或漁⺠(業)團體提報下年度建設案件。 (⼆) 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每年三⽉底前辦理完成現地會勘、審查及排定各補助⼯程項⽬優 先順序。 (三) 應依照現地會勘、審查結果排定⼯程優先順序,彙整做成下年度養殖漁業公共建設⼯程 計畫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四) 應於每年四⽉底前,將下年度養殖漁業公共建設⼯程計畫說明書及相關附件提報本會漁 業署;逾期限者,不予補助。 (五) 地⽅政府於⼯程基本設計⾄⼯程計畫提報期間應取得⼯程所需⽤地。 (六) 應於本會漁業署通知期限內將補助⼯程內容登錄於「農委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網址 為http://project.coa.gov.tw/coaWeb/index.html)。 七、本會漁業署受理補助案件審核機制: (⼀) 由本會漁業署組成⼯程審議⼩組(簡稱審議⼩組),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參與。 (⼆) 地⽅政府依「養殖漁業公共建設⼯程計畫說明書計分表」(格式如附件⼆)所列各項評 分基準⾃評,審議⼩組審議依地⽅政府⾃評結果進⾏審議。必要時得邀集地⽅政府簡報說 明,或⾄現場實地勘查。 (三) 本會漁業署得參照前⼀年度地⽅政府執⾏漁業署補助、委辦、代辦各項⼯程情形、執⾏ 績效及下年度預算額度,於⾏政院核定之經費範圍內調整⼯程分配款及補助比率(附件 三),決定下年度計畫補助比率、額度及優先順序後,通知地⽅政府編列下年度配合款,並 進⾏勞務計畫研提、⼯程⽤地取得及⼯程設計等前置作業。 (四) 調整補助比率原則: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5 1、經評分結果總分獲得九⼗分以上者,補助比率提⾼百分之⼗。 2、經評分結果總分獲得八⼗五分以上未滿九⼗分者,補助比率提⾼百分之五。 3、經評分結果總分獲得七⼗分以上未滿八⼗五分者,維持現有補助比率。 4、經評分結果總分獲得六⼗分以上未滿七⼗分者,減少補助比率百分之五。 5、經評分結果總分未滿六⼗分者,減少補助比率百分之⼗。 (五) 地⽅政府在⼯程⽤地取得後,於九⽉底後進⾏⼯程計畫研提。 (六) 補助之⼯程如需跨年度辦理時,應依本會漁業署審定分年財務計畫,並報經本會同意 後,依規劃年期分年核定補助款。 (七) 未達五千萬元之⼯程: 1、地⽅政府應將基本設計資料(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總⼯程建造經費之概 算、基本資料表、營運管理維護及災害應變規劃書,及基本設計審議⾃主檢核表)送 本會漁業署辦理基本設計階段相關審查。 2、地⽅政府應依基本設計審查相關結果,本權責辦理細部設計後,將細部設計資料 (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細部設計審議⾃主檢核表)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八) 五千萬元以上之⼯程,除基本設計程序外,應將細部設計資料(細部設計預算書圖及細 部設計審議⾃主檢核表)送本會漁業署辦理細部設計階段審查。 (九) 本要點有關計畫及⼯程審議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 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政院農業委員會政府公共⼯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流 程」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審查流程圖、審查表(附件四)。 八、地⽅政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及第四⼗條規定委託機關、法⼈或團體代辦⼯程,並 應執⾏「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監辦該⼯程採購。 九、受補助之⼯程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得取消原核定補助款: (⼀) 未通知本會漁業署逕⾃變更設計。 (⼆) 變更設計內容與原報⼯程效益、⽬標不符。 (三) ⾃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程後,逾⼆個⽉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程公告招標。 ⼗、補助經費核撥、⽀⽤與核銷: (⼀) 本會漁業署補助款地⽅政府應專款專⽤。 (⼆) ⼯程計畫核撥、⽀⽤、核銷與保留悉依照本會或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冊有關 規定辦理。 ⼗⼀、地⽅政府應辦理⼯程進度控管事項: (⼀) 為提⾼⼯程執⾏進度、減少應付未付數額度、保障承包廠商權益,⼯程執⾏期間應依照 契約規定辦理估驗付款,但得視⼯程進度或廠商提出申請時間調整付款時程。 (⼆) 應指派專⼈每⽉三⽇前於公共⼯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及本會 漁業署養殖漁業⽣產區⼯務管理系統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出狀況,未按時填報或填報不實 者,得暫停核撥補助款。 ⼗⼆、受補助⼯程督導考核: (⼀) 地⽅政府應辦理定期督導及不定期查核⾃辦或委辦⼯程施⼯品質與進度,並將辦理結果 函報本會漁業署。 (⼆) 為確實掌握⼯程進度與施⼯品質,本會漁業署得派員或配合計畫查證⼩組,邀請專家學 者前往訪視、督導、查核,或於必要時得由本會漁業署⼯程督導⼩組不定時辦理⼯程督導,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5 地⽅政府應予配合並協助提供詳細資料及簡報說明。 (三) 前⼆款督導、查核或查證項⽬包括:⼯程執⾏進度、補助款⽀⽤情形、機關內部控管機 制、執⾏效益、⼯程施⼯情形。另於查證時必須包含前期⼯程後續營運管理與設施維護情形 等。 (四) ⼯程督導成績優良者,本會漁業署除將函請地⽅政府對相關⼈員予以敘獎外,並得依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程督導⼩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條規定辦理。 (五) ⼯程督導成績不佳者,本會漁業署得函請地⽅政府檢討,及將執⾏評比結果函請地⽅政 府⾸⻑加強督促,並於後續年度減少地⽅政府補助額度。 ⼗三、地⽅政府應於⼯程驗收完成後⼀個⽉內,檢附下列文件等資料送本會漁業署辦理結案: (⼀) 會計報告。 (⼆) 驗收紀錄。 (三) ⼯程圖說。 (四) 施⼯前、中、後同⼀位置及⾓度數位照片或影像檔。 (五) 營運、管理、維護及災害應變計畫(範例如附件五及附件六)。 ⼗四、養殖公共設施完⼯後,地⽅政府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並得委託機關或立案團體(以下簡 稱管理單位)進⾏維護管理營運⼯作。 ⼗五、養殖區進排⽔路、道路及⽔閘⾨管理及維護: (⼀) 地⽅政府應訂定「養殖區進排⽔路、道路及⽔閘⾨管理及維護⼿冊」,落實進排⽔路、 道路及⽔閘⾨管理、維護等權責,以確保各項設施維持原有功能。 (⼆) 「養殖區進排⽔路、道路及⽔閘⾨管理及維護⼿冊」內容應⾄少包含進排⽔路維護管理 規定、進排⽔路清淤作業、進排⽔路安全檢查規定、道路維護管理規定、道路安全檢查規 定、⽔閘⾨維護管理規定、⽔閘⾨安全檢查規定、⽔閘⾨操作規定等。 (三) 地⽅政府應於每年四⽉底前完成⽔閘⾨安全檢查作業,每年⼗⼀⽉底前針對列管之進排 ⽔路完成清淤檢查,並於隔年四⽉底前完成清淤疏濬作業。 (四) 養殖區⽔閘⾨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致無法正常操作時,應立即處理使⽔閘⾨恢復原有 功能。 (五) 養殖區內進排⽔路、道路設施、⽔閘⾨等每年⾄少辦理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次,並 完成檢查報告。本會漁業署必要時得進⾏抽查。 ⼗六、海⽔供應系統管理及維護: (⼀) 地⽅政府應訂定「養殖區海⽔供應系統等管理、維護及操作⼿冊」,落實海⽔供應系統 等管理、維護及操作等權責,以確保海⽔供應系統功能。 (⼆) 「養殖區海⽔供應系統等管理、維護及操作⼿冊」內容應⾄少包含海⽔供應系統管理辦 法、海⽔供應系統⾃治管理規則、海⽔供應系統⼟建設施維護規定、海⽔供應系統機電設施 維護及操作規定、海⽔供應系統輸配⽔設施維護及操作規定等。 (三) 設施部分每年⾄少辦理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次,並完成檢查報告。本會漁業署必要 時得進⾏抽查。 (四) 有關海⽔供應系統等管理、維護及操作等,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廠商辦理,地⽅政 府應於每年四⽉底前,對系統之維護管理及營運績效完成查核作業,並將查核結果函報本會 漁業署(附件七),必要時本會漁業署得進⾏抽查。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5/5 (五) 管理機關應定期及不定期針對海⽔供⽔系統之⽔質進⾏採樣分析,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 構或廠商辦理。 ⼗七、出海道路管理及維護: (⼀) 地⽅政府應善盡出海道路管理及維護等權責,以維持出海道路通暢。 (⼆) 管理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檢視出海道路,有破損時應立即警⽰或封路,並報請地⽅政府 修復。 ⼗八、設施點交: (⼀) 補助興建公共⼯程驗收完成後,地⽅政府應更新及增列納入維護管理範圍。 (⼆) 補助興建公共⼯程驗收完成後⼗五⽇內,地⽅政府將完⼯後之公共設施列冊點交予管理 單位接收,管理單位依管理維護⼿冊規定進⾏維護管理。 ⼗九、⼯程完⼯後之管理維護事項,列入下年度計畫說明書之報告項⽬,並作為⼯程審議之重要 參考依據。 ⼆⼗、地⽅政府應於每年四⽉底前,針對本會漁業署五年內補助已完⼯之⼯程完成訪查及考核作 業,並將考核成果函報本會漁業署(附件八),必要時本會漁業署得進⾏抽查。 ⼆⼗⼀、地⽅政府及管理單位之管理、維護、養護、操作等資料,必須保存紀錄⾄少五年。 ⼆⼗⼆、本要點補助公共建設之維護管理等業務所需經費,由地⽅政府⾃籌經費辦理。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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