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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subsidizing operation of working capital of District Fisheries Associations

颁布于 2020-04-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區漁會營運資金補貼作業規範.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General
关键词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subsidy/incentive, business/industry/corporations, hazards, cooperative/producer organization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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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5/22/2020 區漁會營運資金補貼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 ⾸⾴ > 辦法與規範 > 區漁會營運資⾦補貼作業規範 ▎區漁會營運資⾦補貼作業規範 中華⺠國109年4⽉27⽇農授漁字第1091347080號令訂定 ⼀、 本作業規範依⾏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 第⼆項規定訂定之。 ⼆、 補貼對象:區漁會。 三、 補貼條件:區漁會符合下列情形之⼀者,得申請補貼: (⼀)設有信⽤部辦理紓困貸款之區漁會,其⼀百零八年度總盈餘扣除累積虧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下,且該漁會員⼯薪 資實際薪點折合率五百元以下。 (⼆)未設信⽤部之區漁會,配合本會漁業政策有營運上需要輔導者,其⼀百零八年度總盈餘扣除累積虧損在五百萬元以下,且該 漁會員⼯薪資實際薪點折合率五百元以下,經⾏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案認定。 四、 補貼⾦額:每⼀區漁會補助營運資⾦五⼗萬元,且補貼⼀次為限。 五、 補貼之營運資⾦應列為推廣事業補助所入,所出之會計科⽬限為改進推廣業務所出。 六、 申請程序:區漁會應於中華⺠國⼀百零九年⼗⼆⽉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提出申請: (⼀)符合第三點第⼀款規定之區漁會,檢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領據(格式如附件⼆)及⼀百零八年度盈虧撥補表。 (⼆)符合第三點第⼆款規定之區漁會,檢送申請表(格式如附件⼀)、領據(格式如附件⼆)、⼀百零八年度盈虧撥補表,及敘明配 合本會漁業政策有營運上需要輔導之文件。 七、 區漁會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者,本會應撤銷或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補貼款項之經費⽤途不符第五點規定。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權益之⾏為,或解散、歇業或 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補貼、補助或津貼。 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申請表(docx) 附件⼀-申請表(pdf) 附件⼆-領據(docx) 附件⼆-領據(pdf) © ⾏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 www.coa.gov.tw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 theme=ws&id=2510868 2020/05/22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868&print=Y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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