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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Stocking Declaration and Review of Aquaculture Fisheries

颁布于 2000-08-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hazards, subsidy/incentive, aquaculture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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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28/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 中華⺠國89年8⽉1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891320958號公告 中華⺠國92年6⽉1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320944號令修正第3 點規定 中華⺠國95年5⽉1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40606號令修正第3 點、第4點規定 中華⺠國95年11⽉1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41297號令修正第 2點、第3點、第4點規定 中華⺠國 100 年 2 ⽉ 15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0089 號令修正第6點規定 中華⺠國 100 年 6 ⽉ 15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0691 號令修正全文共6點規 定 中華⺠國 102 年 7 ⽉ 19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41153 號令修正第 4 點 中華⺠國103年5⽉29⽇⾏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6508號令修正第3點、第4點,並 ⾃即⽇⽣效。 ⼀、本要點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對象,以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 件之養殖漁⺠(以下稱申報⼈)。 三、 申報⼈應於每年五⽉三⼗⼀⽇前⾃⾏或委託他⼈(含漁業(⺠)團體)檢附下列文件, 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資料;申報⼈之養殖⿂種、經 營型態或放養數量等放養申報資料項⽬有異動時,應隨時辦理申報: (⼀) 陸上養殖︰ 1、申報書⼀式四份。 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份。(得以養殖漁業管理系統查詢者,免附)。 3、⽔權狀等⽔利機關核發之⽔源使⽤證明文件影本⼀份。 (⼆) 海上養殖︰ 1、申報書⼀式四份。 2、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影本⼀份。 (三) 其他養殖︰ 1、申報書⼀式四份。 2、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份。 3、⽔權狀等⽔利機關核發之⽔源使⽤證明文件影本⼀份。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養殖狀況,得於每年五⽉⼗五⽇前,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展延申報期限⾄六⽉三⼗⽇。 漁業⽬ 28/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報後,應依申報內容逐件審核,並區分陸上 、海上或其他 養殖依序編號造冊,於申報截⽌後⼗五⽇內,彙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對各鄉(鎮、市、區)公所彙送之申報案件執⾏抽查,各 鄉(鎮、市、區)抽查比例均應逾百分之五。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前項抽查作業時,應通知申報⼈抽查⽇期及時間,並得 要求申報⼈提供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或⽔電費⽤單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 申報⼈經營⽔產養殖運作之相關證明及紀錄,應⾄少保存⼀年。 執⾏第⼆項抽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申報書退回鄉 (鎮、市、區)公所,由公所通知申報⼈於收到通知後七⽇內辦理申報資料更正: (⼀)申報⼈個⼈資料有誤。 (⼆)申報養殖⿂種、經營型態、放養數量等放養資料與養殖現況不符。 (三)未提供前項相關證明及紀錄。 (四)其他資料不符情形 執⾏第⼆項抽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申報書退回鄉 (鎮、市、區)公所,由公所逕予剔除申報資料: (⼀) 有前項情形⽽未於期限內辦理資料更正。 (⼆) 無養殖事實。 抽查結果,合格率未達百分之九⼗之鄉(鎮、市、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該 鄉(鎮、市、區) 未經抽查申報⼈,依第⼆項規定再予抽查。 五、農業天然災害發⽣後,鄉(鎮、市、區)公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受理災害 救助申請時,應憑最近⼀次有效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始予受理。 六、本要點之申報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