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more than 20 tons and less than 100 tons to work in Taiwan-Japan overlapping exclusive economic sea areas
颁布于 2005-11-2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ishing area, monito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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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國94年11⽉2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2146號令訂定 中華⺠國95年8⽉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21884號令修正第3點、 第4點、第8點規定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本注意事項適⽤範圍為:東經⼀⼆⼆度⼆0分以東、北緯⼆九度⼀八分以南及北緯⼆三度 三八分以北⾄中華⺠國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之間海域(以下簡稱本海域,如附⽰意 圖)。 三、⼆⼗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延繩釣漁船),應於九⼗七年⼀⽉⼀⽇前裝 設船位回報器並經測試合格,始得進入本海域作業。 前項船位回報器,應符合本會訂頒之「⼆⼗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重疊專屬 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系統規格」,並經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測試機構測試合格。 四、赴本海域及轉換作業漁場⾄本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出港時即啟動船位回報器,並 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船船名及作業海域經、緯度,始得進入。 離開本海域,於進港並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後,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未依前⼆項辦理者,不得進入本海域作業。 五、漁業通訊電台接獲通報後,應依附表指定時間將漁船名單傳真當地海洋巡防機關及本會漁 業署指定之岸上接收中⼼。 六、延繩釣漁船通報進入本海域作業時,應同時啟動船位回報器,經岸上接收中⼼確認收到船 位回報資料後,始得進入本海域;離開本海域時,亦應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後始得關機。 七、延繩釣漁船進入本海域作業時,應維持船位回報器之正常運作及通訊設備之守聽。 八、延繩釣漁船開啟船位回報器後,應以船位回報器每⼩時⾃動向岸上接收中⼼回報船位⼀ 次,⾄依第四點關閉船位回報器⽌。 九⼗七年⼀⽉⼀⽇前尚未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延繩釣漁船,應以船上通訊設備每⼩時向漁業 通訊電台回報船位⼀次,⾄通報離開本海域為⽌。 九、岸上接收中⼼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經漁業通訊電台通知後,漁船應立即返港完成修 復,始得再度進入本海域作業。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前項延繩釣漁船經向漁業通訊電台報備改⽤通訊設備定時回報船位者,得繼續在本海域作 業。 以通訊設備定時回報船位之延繩釣漁船,因發⽣故障致無法向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時,應立 即返航完成修復,始得再度進入本海域作業。 ⼗、漁業⼈未經本會漁業署以書⾯同意前,不得將所裝設之船位回報器供他船使⽤。 ⼗⼀、在本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遭他國巡護艦(艇)警告、驅離或扣押時,應立即通報漁業 通訊電台轉請巡防機關採取必要之作為。 ⼗⼆、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五條第七款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