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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fishing operation of drift-net fishing vessels in cooperation with Indonesian Fisheries

颁布于 2004-01-3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與印尼漁業合作流網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foreign fishing, fishing area, fishing autho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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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與印尼漁業合作流網漁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國九⼗三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六號令 中華⺠國九⼗三年⼗⽉⼆⼗九⽇⾏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六⼆七號令修正第三 點規定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四⼗四條第三款及第五⼗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我國漁船未經⾏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核准不得赴印尼⼆百浬經濟海域從事流網 漁業。與印尼漁業合作流網漁船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赴印尼⼆百浬經濟海域從事流網漁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與印尼漁業合作取得印尼政府核發流網漁業執照或入漁許可證照。 (⼆)須為⾼雄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或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業公會)會 員。 (三)漁船應裝設衛星電話及漁船監控系統,並經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 稱對外漁協)測試合格。 本注意事項施⾏前已取得印尼政府核發流網漁業執照或入漁許可證照之產業公會會 員,漁業⼈於九⼗三年⼗⼀⽉三⼗⽇前完成安裝⼆部漁船監控系統,並依第五點第 (四)款規定⽅式每四⼩時回報⼀次船位⾄對外漁協者,得檢附第四點文件及印尼政府核 發流網漁業執照或入漁許可證照影本,申請漁業合作。但應於九⼗三年⼗⼆⽉三⼗ ⼀⽇前,補送經我駐外使領館驗證之印尼政府核發之漁業執照或入漁許可證照,及 配合對外漁協、產業公會共同登船,完成檢查漁船監控系統設備。 四、申請赴印尼⼆百浬經濟海域從事流網漁業者,應依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及印尼政府核准作業之漁區圖或漁區位置經緯度,送請所屬產業公會轉漁船所屬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核轉本會核准。 五、經核准赴印尼⼆百浬經濟海域內從事流網作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不得於印尼經濟海域外作業。 (⼆)漁船於離開我國港⼝前往印尼經濟海域或離開印尼經濟海域返回我國港⼝,應於三 ⽇前報請所屬產業公會轉本會漁業署備查。 (三)漁船除往返於我國⾄印尼漁場之航線外,不得進入其他公海或他國經濟海域。 (四)於海上航⾏及作業期間,漁船監控系統應以⾃動非⼈為操作訊息報告 (Message report),或由漁業⼈委託對外漁協以資料報告(Data report)⽅式, ⾄少每四⼩時回報⼀次船位、航速及航向資料⾄該協會。(費⽤由漁業⼈負擔)。 (五)應每⽉提報漁船作業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報請所屬產業公會登錄後,函送本會漁業 署備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漁業⽬ 1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六、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連續四⼗八⼩時未回報資料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作 業,於指定之期限內進入指定之港⼝維修漁船監控系統;並於完成修復,經對外漁協漁船 監控中⼼測試無誤,並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始得出海作業。 七、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船位資料者,除由本會撤銷依第四點所為之核准 外,依漁業法第六⼗⼀條移送法辦,並依同法第⼗條規定處分。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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