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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Examination, Approval and Issuan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Re-export Statement on Re-export of Fishery Products to EU

颁布于 2009-12-2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輸歐盟漁產品再出口聲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authorization/permit
类别
*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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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輸歐盟漁產品再出⼝聲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中華⺠國98年12⽉2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282547號令發布,並⾃99年1⽉1⽇⽣ 效 輸歐盟漁產品再出⼝聲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歐盟實施漁獲認證計畫,確保我再出⼝漁產品 輸銷歐盟符合歐盟理事會第1005/2008號辦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他國進⼝後未經加⼯即輸銷⾄歐盟之漁產品,得依規定申請本會核發輸歐盟再出⼝聲明 書(European Community Re-export Statement)(格式如附件⼀)。 三、以下漁產品免申請輸歐盟再出⼝聲明書: (⼀)淡⽔漁產品。 (⼆)由苗或卵取得之養殖產品。 (三)觀賞⿂。 (四)活體牡蠣。 (五)活體、⽣鮮或冷藏之扇⾙類,包括女王海扇⾙(queen scallops)與Pecten屬、 Chlamys屬及Placopecten屬之扇⾙類。 (六)冷凍⼤海扇⾙(Pecten maximus)。 (七)其他⽣鮮或冷藏之扇⾙。 (八)淡菜。 (九)非⾃海洋取得之蝸⽜。 (⼗)調製的軟體動物。 四、申請輸歐盟再出⼝聲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辦理: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份。 (⼆)資料完整打印之再出⼝聲明書⼄份。 (三)出⼝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 (四)出⼝國開具之歐盟漁獲證明書影本⼄份。 (五)進⼝報單副本⼄份。 (六)出⼝商非原進⼝商者,應檢附銷貨證明文件。 五、輸歐盟漁產品再出⼝聲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個⽉,申請⼈須於漁產品完成輸銷通關後⼀個 ⽉內,將海關出⼝報單證明⽤聯影本送本會辦理核銷。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核銷者,不 予核發該申請⼈其他漁產品之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會不予核發輸歐盟漁產品再出⼝聲明書: (⼀)申請⼈所提出之資料無法證明其進、出⼝之事實。 (⼆)申請再出⼝之重量⾼於該批漁產品進⼝報單所載重量。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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