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discharging fish or transshipment of fishing vessels at foreign ports
颁布于 2015-06-1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inspection, harbour, foreign fishing, fishing area, fishing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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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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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漁船於國外港⼝卸⿂或轉載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國104年6⽉1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34460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 6 點,並 ⾃即⽇⽣效 中華⺠國105年6⽉16⽇⾏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34798號令修正第 3 點附表 中華⺠國105年7⽉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35118號令修正全文共7點,並⾃105年 6⽉30⽇⽣效 中華⺠國105年7⽉1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35263號令修正第 3 點附表,並⾃105 年7⽉7⽇⽣效 中華⺠國105年10⽉26⽇⾏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216647號令修正第 3 點附表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本注意事項所稱漁船,指延繩釣、魷⿂及秋⼑⿂棒受網、圍網漁船。 三、漁船應於核准作業洋區內具備港⼝檢查措施或公正第三⽅單位之國外港⼝(如附表)卸⿂或 從事港內轉載。但捕撈南⽅⿊鮪之漁船,限於開普敦、模⾥⻄斯卸⿂或從事港內轉載,並依「漁 船赴三⼤洋從事南⽅⿊鮪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辦理。 四、漁船於前點規定之國外港⼝卸⿂或從事港內轉載時,應依「卸⿂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或 「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辦理。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不受第三點規定限制: (⼀) 漁船赴所核准作業洋區以外之附表所列國外港⼝卸⿂或從事港內轉載,於漁船進港前⼗ 四⽇向⾏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並經核准。 (⼆) 經本會核准對外漁業合作之漁船,依漁業合作國指定港⼝卸⿂或轉載。 六、漁船應接受本會或公正第三⽅單位派員執⾏漁船該航次之⿂種別及漁獲量查核。 經本會指定應接受漁獲查核之漁船,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漁船之漁業⼈或船⻑並應配合 辦理下列事項: (⼀) 由本會派員查核者,應俟本會⼈員抵達後,始得卸⿂或轉載。 (⼆) 由公正第三⽅單位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單位提出申請並聯繫,且俟公正第三⽅ 單位⼈員抵達後,始得卸⿂或轉載。 由公正第三⽅單位執⾏漁獲查核之漁船,其公正第三⽅單位執⾏國外港⼝漁獲查核所需經費 由漁業⼈⾃⾏負擔。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依漁業法第⼗條規定處分: (⼀) 違反第三點或第五點規定,進入國外港⼝卸⿂或轉載。 漁業⽬ 11/28/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 違反第六點第⼀項或第⼆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員查核漁獲,或在查核⼈員 未抵達前即從事卸⿂或轉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