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Application for Examination, Approval and Issuance of Eel Export Consent
颁布于 2003-11-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申請核發鰻魚出口同意書注意事項.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international trade, aquatic animals, residue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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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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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申請核發鰻⿂出⼝同意書注意事項 中華⺠國九⼗⼆年⼗⼀⽉⼗四⽇⾏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四⼀⼀七⼀號令 中華⺠國九⼗三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四○⼆⼆⼆號令修正 中華⺠國九⼗三年四⽉⼗五⽇⾏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四⼀三八⼀號令修正附件 三,並⾃九⼗三年六⽉⼀⽇起實施 中華⺠國九⼗三年六⽉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四○九九六號令修正第⼆ 點、第三點規定,並⾃中華⺠國九⼗三年七⽉⼀⽇起實施 中華⺠國九⼗三年八⽉⼗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八五四號令修正附件 ⼀,並⾃中華⺠國九⼗三年八⽉⼗三⽇起實施 中華⺠國九⼗三年⼗⽉⼆⼗九⽇⾏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四四三⼀五號令修正第四 點規定 ⼀、申請出⼝活鰻(C.C.C.號列:0301.92.10.10.1)、鰻⿂,⽣鮮或冷藏(C.C.C.號列: 0302.66.00.00.6)、冷凍鰻⿂(C.C.C.號列:0303.76.00.00.3)、鰻⿂雜碎,⽣鮮或冷 藏(C.C.C.號列:0304.10.20.10.5)、⽣鮮或冷藏鰻⿂片及⿂⾁(不論是否經剁細) (C.C.C.號列:0304.10.90.20.8)、冷凍鰻(⽩鰻、鱸鰻)⿂片(C.C.C.號列: 0304.20.90.15.3)、冷凍鰻⿂漿(C.C.C.號列:0304.90.11.00.1)、鰻⿂雜碎,冷凍 (C.C.C.號列:0304.90.90.10.3)、已調製或保藏鰻⿂,整條或片塊(剁碎者除外), 冷凍者(C.C.C.號列:1604.19.10.11.2)、已調製或保藏⽩燒鰻,整條或片塊(剁碎者 除外),冷凍者(C.C.C.號列:1604.19.10.13.0)、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鰻⿂,整條或片 塊(剁碎者除外)(C.C.C.號列:1604.19.10.91.5)、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鰻⿂雜,冷凍 者(C.C.C.號列:1604.20.90.21.0)、其他已調製或保藏鰻⿂雜(C.C.C.號列: 1604.20.90.29.2),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申請出⼝活鰻時,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申 請核發貨品出⼝同意書,始得出⼝: (⼀)貨品出⼝同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印章)。 (三)養殖鰻⿂出售前採樣送檢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四)養殖鰻⿂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格式如附件三)。 (五)台灣區鰻蝦輸出業同業公會⽔產品檢驗中⼼外銷活鰻委託試驗報告書正本。 (六)鰻⿂產地交易紀錄(格式如附件五) 三、申請出⼝加⼯鰻時,依下列各款規定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貨品出⼝同意書,始得出⼝: (⼀)出⼝歐盟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1. 貨品出⼝同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2. 台灣區冷凍⽔產⼯業同業公會核發之⿂貨來源證明書正本(檢核無誤後正本即歸 還)。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3. 國立屏東科技⼤學⽔產品檢驗中⼼或其他具公信⼒檢驗單位之委託試驗報告書影 本。 (⼆)出⼝歐盟以外地區或國家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1. 貨品出⼝同意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2. 經濟部⼯廠登記證影本(產品項⽬有冷凍烤鰻或冷凍⽔產品者,須加蓋公司印章及 負責⼈印章) 3. 養殖鰻⿂出售前採樣送檢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4. 養殖鰻⿂出售流程紀錄四聯單(格式如附件四)。 5. 國立屏東科技⼤學⽔產品檢驗中⼼或其他具公信⼒檢驗單位之委託試驗報告書正 本。 6. 鰻⿂產地交易紀錄(格式如附件五)。 四、申請出⼝鰻⿂產品應施檢驗藥物項⽬應包括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嘧啶、磺胺⼀甲氧嘧 啶、磺胺⼆甲氧嘧啶、恩氟奎林羧酸及歐索林酸等項⽬。 出⼝鰻⿂產品經進⼝國檢出有藥物殘留者,⾃本會漁業署獲悉認定屬實起算⼗⼆個⽉內, 該養殖業者養殖鰻⿂於售出後申請出⼝時,其上市前及出⼝前之藥物殘留檢驗,應施檢驗 項⽬除前項六種藥物外,尚包括磺胺惡林、別那松、富來頓、羥四環素、四環素、氯四環 素、⻄氟沙星、史黴素、氯黴素、汞等,共⼗六種。 本點修正前,經進⼝國檢出有藥物殘留之案件,前項⼗⼆個⽉期間之計算,由本會漁業署 另⾏個別指定之。 五、貨品出⼝同意書⾃核發之⽇起,其有效期限活鰻為三⽇、加⼯鰻為⼗五⽇,逾期失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