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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ules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Shark and Manta Ray Species

颁布于 2014-10-2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protection of species, marine fishes, certification, cartilaginous fishes,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 fishing), aquatic animals, biodiversity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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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1/23/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申請及核發鯊⿂及⿁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 中華⺠國103年10⽉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35421號令 訂定發布,並⾃即⽇⽣效。 中華⺠國104年1⽉26⽇⾏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32251號令 修正第3點附件,並⾃即⽇⽣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漁業⼈申請核發紅⾁ㄚ髻鮫 、八鰭ㄚ髻鮫、ㄚ髻鮫、鼠鯊或⿁蝠魟屬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 ,俾利出⼝該物種或其產製品之出⼝⼈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瀕臨絕 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核發前點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受理機關為本會漁業署。 三、第⼀點物種或其產製品之來源證明書,限由漁船或定置漁業權之漁業⼈ 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資料打印完整之⿂貨來源證明書(如附件)。 (⼆)漁船漁業執照或定置漁業權執照影本。 (三)漁船捕獲者,應檢附卸⿂聲明書。領有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漁船捕 獲者,並應檢附該航次之作業情形紀錄表或速報資料。 (四)定置漁場捕獲者,應檢附登錄「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紀錄之證明 資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不予核發來源證明書: (⼀)有漁業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六款規定情形之⼀。 (⼆)漁船捕撈鯊⿂漁獲物違反「漁船捕獲鯊⿂⿂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 事項」規定。 (三)捕撈漁獲物之漁船列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或歐盟公告之非法、未報 告、不受規範(IUU)漁船名單。 (四)漁船運載漁獲物進港時,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漁業署指派⼈員檢查 。 (五)未依第三點規定檢附資料完整且清晰之申請文件,經限期命補正⽽ 不補正。 五、來源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年。 Top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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