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Relevant Provisions on Fishery Operator's Applying for Export of Fishing Vessels
颁布于 2001-05-3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漁業人申請漁船輸出相關規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international trade, authorization/permit
- 类别
- *,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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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漁業⼈申請漁船輸出相關規定 中華⺠國九⼗年五⽉三⼗⼀⽇⾏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四四九號令 漁業⼈申請漁船輸出案,除依「漁業法施⾏細則」第⼗⼀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應⼀併檢送漁 業執照正本及漁船油配油⼿冊正本送核,以利本會許可時同時轉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續;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未滿⼆⼗噸漁船輸出應⼀併註銷漁業執照及漁船油配油⼿冊。 Top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