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n energy conservation of existing energy users designat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颁布于 2010-01-1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Energy
- 关键词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renewable energy, monitor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6/11/2018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 資訊與服務 - 經濟部能源局(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前位置: ⾸⾴ > 資訊與服務 > 能源法規 > 節約能源 > 指定能源⽤⼾應遵⾏之節約能源規定 指定能源⽤⼾應遵⾏之節約能源規定 經濟部 公告 中華⺠國99年01⽉19⽇ 經能字第09904600000號 中華⺠國102年03⽉14⽇ 經能字第10204601320號 公告修正 中華⺠國103年8⽉1⽇ 經能字第10304603570號 公告修正 中華⺠國105年11⽉16⽇ 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 公告修正 主 旨:修正「指定能源⽤⼾應遵⾏之節約能源規定」, 並⾃中華⺠國⼀百零六 年六 ⽉⼀⽇⽣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項。 公告事項: ⼀、本規定所指能源⽤⼾範圍如下: (⼀)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 之業者。 (⼆)百貨公司:指在同⼀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零售之百貨公司業者。 (三)零售式量販店:指在同⼀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業者。 (四)超級市場:指從事提供家庭⽇常⽤品、食品分部⾨零售,及⽣鮮與組合料理食 品為主之業者。 (五)便利商店:指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常⽤品或其他相關服務性 商品等,為滿⾜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六)化粧品零售店:指從事清潔⽤、保養⽤、彩粧⽤化粧品、香⽔或其他相關商品 經營零售之業者。 (七)電器零售店:指提供各種電器⽤品及器材零售之業者,並包括電⼦設備、照明 設備、電力設備、家電⽤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之零售通路。 (八)銀⾏:依銀⾏法之規定,經營銀⾏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務之機構。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63 1/2 6/11/2018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 資訊與服務 - 經濟部能源局(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全球資訊網 (⼗⼀)⼤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 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 站。 (⼗⼆)餐館:指從事中⻄各式餐食供應,並提供得於點餐後在現場立即食⽤、餐食 外帶或外送之業者。 (⼗三)服飾品零售店:指從事男⽤、女⽤、兒童或嬰兒⽤等各種服飾品零售之業 者。 (⼗四)美容美髮店:指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或美髮造型 設計之業者。 (⼗五)書籍文具零售店:指從事書籍或文具等零售之業者。 (⼗六)眼鏡零售店:指從事非處⽅⽤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七)鞋類零售店:指從事⽪⾰、橡膠、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之鞋類及其配件零售 之業者。 (⼗八)鐘錶零售店:指從事鐘錶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九)⼀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相關業務之業者。 (⼆⼗)汽、機⾞零件配備零售店:指從事汽、機⾞零件、配備或⽤品零售之業者。 ⼆、能源⽤⼾使⽤能源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冷氣不外洩:指使⽤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 滲入之設施,如⼿動⾨、⾃動⾨(機械或電動)、旋轉⾨或空氣簾、窗⼾等, 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開⼝部洩漏 或滲入。 (⼆)禁⽤⿄素燈泡及⽩熾燈泡:指不得使⽤⿄素燈泡及額定消耗功率在⼆⼗五⽡特 以上之⽩熾燈泡做為⼀般照明⽤途。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 攝⽒⼆⼗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於百分之八⼗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九時、⼗⼀時⾄⼗ 四時及⼗八時⾄⼆⼗⼀時之時段。 4、能源⽤⼾提供運動、健⾝、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 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63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