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Regulations of Agro-pesticides Specification
颁布于 1972-10-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Cultivated plants
- 关键词
-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plant protection
- 类别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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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名 稱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 第 1 條 本準則依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藥劑型種類、代碼、定義及其中英文對照如附表一。 第 3 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二。 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 三之二。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四。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五。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 含量應低 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 藥標準規 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第 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非屬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不 得核准農藥登記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供 足供檢驗 之農藥樣品及其標準品,並繳納檢驗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 個月內完 成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第 5 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 ,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第 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