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2005 for fishing vessels catching tunas, swordfishes and tuna-like, swordfish-like species in Atlantic Ocean
颁布于 2005-02-0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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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2005年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high sea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onitoring, registration, offences/penalties, authorization/permit, maritim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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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6 九⼗四年漁船赴⼤⻄洋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廢⽌) 中華⺠國94年2⽉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0127號令訂定,並溯⾃94年1⽉1⽇起 ⽣效 中華⺠國94年4⽉27⽇⾏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0756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第6 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第13點、第14點及第17點,並修正附件2及附件4 中華⺠國102年10⽉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百噸以上漁船赴 太平洋印度洋⼤⻄洋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其未達⼀百噸之漁船, 亦同。 三、申請赴⼤⻄洋海域(如附件⼀)作業之漁船,應具備下列任⼀條件: (⼀)九⼗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赴⼤⻄洋作業,並於九⼗三年⼗⼆⽉三⼗⼀⽇仍具備⼤ ⻄洋作業漁船資格者。 (⼆)承受八⼗九年以後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洋作業,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 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並經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 ⿂公會)同意進入⼤⻄洋作業者。 (三)依⼤⻄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之租船⽅式與⼤⻄洋沿岸國漁業合作,並報經本 會漁業署核准,且透過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 符合前項第⼀款、第⼆款規定之漁船,漁業⼈始能向鮪⿂公會登記分組,並於九⼗ 四年⼆⽉⼗六⽇前報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洋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者,始得前往⼤⻄洋作業。但前項第三款不在此限。 第⼆項分組依作業型態及⽔域,區分為東⼤⻄洋(含地中海)⿊鮪組、⼤⽬鮪組、 北⼤⻄洋⻑鰭鮪組、南⼤⻄洋⻑鰭鮪組及中⼩型延繩釣漁業組。 各分組漁船應依附件⼆之作業漁區作業,但該作業漁區不包括⼤⻄洋各沿海國經濟 海域內之⽔域及其他禁⽌進入之⽔域。 依據對外漁業合作辦法報備漁業合作之漁船,應依該報備合作之⽔域作業。 四、登記東⼤⻄洋(含地中海)⿊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登記條件: 1. 以九⼗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赴東⼤⻄洋(含地中海)捕撈⿊鮪,或承受⾃ 八⼗九年以後即被核准在東⼤⻄洋(含地中海)捕撈⿊鮪,且在⼤⻄洋滅失 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東⼤⻄洋(含地 中海)捕撈⿊鮪之漁船為第⼀順位,九⼗三年獲准在⼤⻄洋從事⼤⽬鮪作業 之漁船為第⼆順位,其漁船總數以⼗艘為限。 漁業⽬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6 2. 前款漁船登記超過⼗艘時,由登記第⼀順位漁船抽籤決定。第⼀順位漁船登 記未超過⼗艘時,其餘額由登記第⼆順位漁船抽籤遞補。 (⼆)限制事項: 1. 漁獲限額為四八○公噸,由本組漁船共同使⽤。 2. 我國在⻄⼤⻄洋海域無⿊鮪漁獲配額,漁船不得赴該海域從事⿊鮪作業。 3. .漁船在作業期間,其監控系統須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4. 漁船進入地中海漁區作業前⼀個⽉,經鮪⿂公會報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得於 ⻄經三⼗五度以東,北緯⼆⼗度⾄四⼗度間作業。 5. 漁船每年六⽉⼀⽇⾄七⽉三⼗⼀⽇期間,禁⽌在地中海作業。 6. 作業漁船應於每年六⽉⼗五⽇以前,以連續不中斷的航⾏⽅式駛離地中海。 五、登記⼤⽬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登記條件: 1. 漁船總噸數在⼆百噸以上者。 2. 九⼗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洋捕撈⼤⽬鮪,或承受⾃八⼗九年以後即 被核准在⼤⻄洋捕撈⼤⽬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 造漁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洋捕撈⼤⽬鮪之漁船為限。 (⼆)限制事項: 1. 九⼗四年全年單船⼤⽬鮪漁獲限額為⼀七0公噸。減船對象漁船九⼗四年⼀ ⽉⼀⽇⾄九⼗四年六⽉三⼗⽇,單船⼤⽬鮪漁獲限額為七⼗五公噸。但在九 ⼗三年全年⼤⽬鮪捕獲量超過九⼗三年該船之單船限額者,需扣除該超出之 限額。 2. 漁船在單船漁獲限額⽤罄後,應即進港停⽌作業。漁船在港期間,其船上之 監控系統仍應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3. 本組漁船意外漁獲之⻑鰭鮪,所填報作業情形紀錄表之資料應以北緯五度區 分南北⼤⻄洋作業海域。 4. 單船北⼤⻄洋⻑鰭鮪之意外漁獲量以⼀公噸為限,本組漁船累計意外漁獲北 ⼤⻄洋⻑鰭鮪總量以⼗三噸為限。單船或累計總量超過限額者,所捕獲之北 ⼤⻄洋⻑鰭鮪均應丟棄,並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5. 本組漁船船數依「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辦理減船後, 九⼗四年七⽉⼀⽇起,本組漁船總數以六⼗八艘為限。 6. 限於⻄經⼆⼗度以⻄,南緯⼗度⾄北緯⼆⼗度間作業;及⻄經⼆⼗度以東, 南緯⼆⼗度⾄北緯⼆⼗度間作業。 六、登記北⼤⻄洋⻑鰭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登記條件:以九⼗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北⼤⻄洋捕撈⻑鰭鮪,或承受⾃八⼗九 年以後即被核准在北⼤⻄洋捕撈⻑鰭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 新建造漁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北⼤⻄洋捕撈⻑鰭鮪之漁船為限。 (⼆)限制事項: 1. 本組漁船以⼗四艘為限。 2. 單船⻑鰭鮪漁獲限額為三○○公噸。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6 3. 漁船在單船限額⽤罄後,應即進港停⽌作業。漁船在港期間,其船上之監控 系統仍應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4. 九⼗四年全年單船⼤⽬鮪之意外漁獲量以⼆⼗公噸為限,超過者應予丟棄, 並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5. 限於北緯⼗度以北作業。 七、登記南⼤⻄洋⻑鰭鮪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登記條件:以九⼗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南⼤⻄洋捕撈⻑鰭鮪,或承受⾃八⼗九 年以後即被核准在南⼤⻄洋捕撈⻑鰭鮪,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 新建造漁船,並經鮪⿂公會提報在南⼤⻄洋捕撈⻑鰭鮪之漁船為限。 (⼆)限制事項: 1、本組漁船以三⼗艘為限。 2、九⼗四年全年單船⼤⽬鮪意外漁獲量以⼆⼗公噸為限,超過者應予丟棄,並填 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3、限於南緯⼗度以南作業。 八、登記中⼩型延繩釣漁業組漁船之條件及限制事項如下: (⼀)登記條件: 1、漁船總噸數最⾼以⼆百噸為限。 2、以九⼗三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洋作業,或承受⾃八⼗九年以後即被核准 在⼤⻄洋作業,且在⼤⻄洋滅失之延繩釣漁船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並經鮪 ⿂公會提報在⼤⻄洋作業之漁船為限。 (⼆)限制事項: 1、九⼗四年全年單船⼤⽬鮪漁獲限額為五⼗公噸。減船對象漁船九⼗四年⼀⽉⼀ ⽇⾄九⼗四年六⽉三⼗⽇,單船⼤⽬鮪漁獲限額為⼆⼗五公噸。但在九⼗三年 全年⼤⽬鮪捕獲量超過九⼗三年該船之單船限額者,需扣除該超出之限額。 2、九⼗四全年單船北⼤⻄洋⻑鰭鮪漁獲限額為三⼗公噸。 3、漁船在單船漁獲限額⽤罄後,應即進港停⽌作業。漁船在港期間,其船上之監 控系統仍應維持正常運作,不得斷訊。 4、本組漁船所捕獲之⻑鰭鮪,填報作業情形紀錄表之資料應以北緯五度區分南北 ⼤⻄洋作業海域。 5、本組漁船船數依「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辦理減船後,九 ⼗四年七⽉⼀⽇起,本組漁船總數以八艘為限。 6、每年⼀⽉⾄三⽉及⼗⽉⾄⼗⼆⽉限於⻄經⼆⼗度以⻄,南緯五度⾄南緯⼆⼗五 度間作業;每年四⽉⾄九⽉限於⻄經三⼗五度以⻄,北緯⼀度以北作業。 九、意外漁獲劍旗⿂、⿊⽪旗⿂、紅⾁旗⿂之限制條件如下: (⼀)南⼤⻄洋劍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七八○公噸,由獲准赴南⼤⻄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 ⽤。 (⼆)北⼤⻄洋劍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四公噸,由獲准赴北⼤⻄洋作業之漁船 平均使⽤。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6 (三)⿊⽪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三○公噸,由獲准赴⼤⻄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 (四)紅⾁旗⿂意外漁獲總限額為⼀八六.八公噸,由獲准赴⼤⻄洋作業之漁船平均使 ⽤。 (五)除九⼗四年⼀⽉⼀⽇⾄本注意事項發布⽣效之⽇⽌已捕獲之漁獲物外,本注意事項 發布⽣效之⽇起⾄九⼗四年六⽉三⼗⽇⽌,所捕劍旗⿂、⿊⽪旗⿂、紅⾁旗⿂均應 丟棄。上述各⿂種⾃九⼗四年七⽉⼀⽇⾄⼗⼆⽉三⼗⼀⽇之單船漁獲限額將另⾏公 告。 (六)作業漁船意外漁獲⿊⽪旗⿂和紅⾁旗⿂,如捕獲時⿂體仍存活者,須予以釋放,並 將其釋放量填報於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量速報表。 ⼗、本會漁業署為資源保育管理需要,得選定樣本船執⾏漁具或漁法試驗、相關報表填報及其 他協助辦理事項。有關樣本船之資格、獎勵漁獲⿂種及配額額度由本會另⾏公告。 ⼗⼀、第四點⾄第八點所列漁獲限額,計算期限為九⼗四年⼀⽉⼀⽇⾄⼗⼆⽉三⼗⼀⽇⽌,且均 為未處理之全⿂重,若國際漁業組織另有規定變更時,由本會另⾏公告。 ⼗⼆、獲准赴⼤⻄洋作業且取得第四點⾄第八點漁獲限額之漁船,於九⼗四年期間依⼤⻄洋鮪類 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之租船⽅式與沿岸國進⾏漁業合作,並報本會漁業 署核准者, 則漁船年度未使⽤完畢之漁獲限額,經鮪⿂公會提報轉讓配額計畫,並經本會漁業署核定 後,可轉讓予其他在⼤⻄洋作業之同組別漁船使⽤。 前項漁船與沿岸國合作期間,其所餘年度配額須逐年依前項轉讓程序核定,合作期滿後其 配額由本會漁業署收回統籌分配。 ⼗三、作業漁船於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應遵 守下列規定: (⼀)漁船意外漁獲⿊⽪旗⿂和紅⾁旗⿂,須在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速報表填報捕獲存 活和死亡之漁獲重量及尾數。 (⼆)漁船意外漁獲海⿔、海⿃及鯨豚時,活體必須釋放,屍體必須丟棄,且須在作業情 形紀錄表填報捕獲數量。 (三)漁船捕撈⿊鮪時,應當⽇以電訊通報捕撈⿊鮪之尾數、每尾重量(以公⽄為單位, 未去頭去肚之重量為準),體⻑(下顎尖端⾄尾叉⻑)及捕撈時之船位,漁業⼈應 於次⽇(遇假⽇順延)將前述資料以書⾯資料(如附件三)送鮪⿂公會彙整。 (四)⿊鮪、⼤⽬鮪、黃鰭鮪最⼩⿂體限制分別為⼗公⽄、三.⼆公⽄、三.⼆公⽄;劍 旗⿂最⼩⿂體限制為⼗五公⽄或下顎尖端⾄尾叉⻑為⼀⼀九公分(如附件四),如 有捕獲較上述限制為⼩者,應即拋入海中,不得持有,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獲量速 報表及作業情形紀錄表。 (五)在九⼗四年⼀⽉⼀⽇⾄六⽉三⼗⽇期間,漁船透過監控系統回報漁獲量累計達⼀五○ ⽇以上者,漁業⼈得依漁船作業組別申請主漁獲⿂種⼀○公噸額外之獎勵漁獲限額。 (六)漁船接受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安排接運科學觀察員往返執⾏公務,配合度良 好之漁船,本會漁業署得依漁船作業組別分配主漁獲⿂種⼆○公噸之獎勵漁獲限額。 未設主漁獲⿂種單船限額之漁船,除⼤⽬鮪每年意外漁獲量之上限外,得另分配⼤ ⽬鮪⼀○公噸之獎勵漁獲限額。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5/6 (七)作業漁船倘於每年六⽉⼀⽇⾄七⽉三⼗⼀⽇期間航⾏地中海,須向本會漁業署(南 部辦公室)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航⾏。 (八)漁船及漁業⼈不得有涉入或⽀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之情形。 (九)漁船意外漁獲之鯊⿂,鯊⿂⾝與鯊⿂鰭應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鯊⿂漁獲物在運抵 ⾸次進入之港⼝時,鯊⿂鰭與鯊⿂⾝(不含⿂頭、⿂⽪及內臟)之重量比例應不⼤ 於百分之五。漁船捕獲之鯊⿂如係活體,應予釋放,並記載於作業情形紀錄表。 (⼗)各漁船剩餘之漁獲限額得透過鮪⿂公會統籌調整,並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分配予 其他漁船使⽤,或由本會漁業署視配額使⽤狀況,另⾏調整漁獲限額。 ⼗四、鮪⿂公會對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漁船,不得核發冷凍鮪類(含旗⿂類)輸⽇配額證明。 ⼗五、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經本會通知停⽌作業⽇起之漁船所捕獲之漁獲物。 ⼗六、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接 受檢查: (⼀)未經核准赴⼤⻄洋海域(含地中海)作業,或⼤⻄洋作業漁船未經核准赴其他洋區 作業。 (⼆)載運未經核准所捕之漁獲物、違規捕撈、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或持有外國籍漁船所 捕撈之漁獲物。 (三)從事⿊鮪作業漁船於捕撈⿊鮪作業期間,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或未於六⽉⼗五⽇ 以前駛離地中海海域,或被發現於六⽉⼀⽇⾄七⽉三⼗⼀⽇期間在地中海海域從事 ⿊鮪作業。 (四)漁船未經核准於六⽉⼀⽇⾄七⽉三⼗⼀⽇期間在地中海航⾏。 (五)其他涉嫌違規作業。 ⼗七、有下列情形之⼀者,核處漁業⼈及船⻑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 ⼀年以下之處分,且得不予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情節重⼤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冊: (⼀)未經許可擅赴⼤⻄洋(含地中海)作業、⼤⻄洋作業漁船未經許可赴其他洋區或非 核准漁區作業。 (⼆)漁船未於六⽉⼗五⽇以前,以連續不中斷的航⾏⽅式駛離地中海,或於六⽉⼀⽇⾄ 七⽉三⼗⼀⽇期間,在地中海海域從事⿊鮪作業或漁船未經核准於該期間在地中海 航⾏。 (三)遮蔽或塗改漁船之識別標誌。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接運科學觀察員往 返執⾏公務。 (五)未經核准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或未經核准將本船漁獲物供其他船舶載運。 (六)未經核准將本船監控系統改安裝於他船,並回報對外漁協。 ⼗八、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漁獲物得不予核發 相關漁業證明書: 11/2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6/6 (⼀)未依規定繳交、填報或虛報作業情形紀錄表、漁獲速報表、漁船轉載漁獲紀錄表、 ⿂貨銷售資料。 (⼆)捕撈禁⽌、限制或已達限額⿂種。 (三)漁船將所捕獲鯊⿂在運抵⾸次進入之港⼝時,經查獲鯊⿂鰭與鯊⿂⾝(不含⿂頭、 ⿂⽪及內臟)之重量比例⼤於百分之五。 ⼗九、九⼗四年⼀⽉⼀⽇⾄六⽉三⼗⽇,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累計達六○⽇者,核處收回漁業⼈原 領漁業執照六個⽉以下之處分,其漁獲物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漁船持有限制體⻑以下漁獲物者,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第⼗點及第⼗三點第六款接受樣本船或觀察員船之獎勵配額之漁船,得報請鮪⿂公會轉 請本會漁業署專案同意將其所剩餘之⼤⽬鮪限額轉讓與⼤⽬鮪組漁船;或將其所剩餘之北 ⼤⻄洋⻑鰭鮪限額轉讓與北⼤⻄洋⻑鰭鮪組漁船使⽤。 ⼆⼗⼆、依⼤⻄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規定與⼤⻄洋沿岸國進⾏漁業合作,並使⽤該國漁獲配額之 漁船,經報本會漁業署專案核准者,原則仍受⼀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 洋從事捕撈鮪旗⿂類作業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及本注意事項規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