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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view, Registration, and Permit Issuance of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2001)

颁布于 2001-12-0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食品暨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authorization/permit, registration, inspe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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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1/28/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1/3 歷史法規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歷史法規 名 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 食品暨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90.12.03) 名 稱 食品暨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暨許可證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查驗登記,係指審查、檢驗、登載有關事項及核發許可證。 前項登載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得包括下列有關事項: 一 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 原料成分。 三 包裝。 四 原廠名稱及地址。 五 申請廠商名稱及地址。 六 許可證有效期限。 七 其他登記事項。 第一項所稱許可證,係指經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或許可文件。 第 3 條 食品業者向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申請查驗登記時,應備具申請 書,繳納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並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分別檢附下列一 部或全部證件: 一 產品成分含量表、規格表、檢驗方法、檢驗成績書、營養成分分析表 、製程作業要點資料。 二 完整技術性資料。 三 標籤、包裝、中文標示、說明書、樣品、實物照片。 四 申請輸入查驗登記者,原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委託書 。 五 申請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 其他必要之文件。 第 4 條 申請查驗登記,經本署審查通過通知領取許可證者,應於二個月內前來領 取,逾期未領視同放棄,由本署逕予註銷該許可證。 字級: 小 中 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 print.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1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16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16 11/28/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2/3 ::: 343,287,179 3,331,776 4,104 148,742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本署申請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 年,由本署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公告指定之;期滿仍需展延者,應於期滿前 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部或全部證件,向 本署申請核准展延,並繳納審查費。但每次核定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廢止其許可證。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 證書費。 第 6 條 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 一部或全部證件,向本署申請變更登記,並繳納審查費。其應換發新證者 ,並應繳納證書費。 前項申請屬變更品質者,應另檢附樣品並繳納檢驗費。 第 7 條 許可證辦理移轉時,應備具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部或全部證件, 向本署申請移轉登記,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 第 8 條 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備具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一 部或全部證件,向本署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污損者 應同時將原證繳銷,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 前項申請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以原證為準。 第 9 條 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其製造或輸入者,廢止原許可證。 第 10 條 食品業者基於業務之考量,得敘明理由,備具申請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 ,向本署申請註銷。經核定後由本署公告註銷許可證。 第 11 條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登記 事項變更,經本署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必要時得 申請延期一個月,逾期未辦視同放棄,由本署逕予結案。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查驗登記事項,其申請書之格式、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申請 案應檢附之證件及許可證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榮獲第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http://law.moj.gov.tw/Qanda.aspx http://law.moj.gov.tw/ServiceMail.aspx http://www.handicap-free.nat.gov.tw/Applications/Detail?category=20161109133359 http://law.moj.gov.tw/Service/Copyright.aspx http://law.moj.gov.tw/Service/Privacy.aspx http://www.moj.gov.tw/np.asp?ctNode=27458&mp=001 11/28/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L0040016&LNNDATE=20011203&LSER=001 3/3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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