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d
颁布于 2019-11-0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Air and atmosphere, Environment,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climate change, education, emissions, financing, pollution contro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soil pollution/quality,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waste management, waste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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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名 稱: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 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 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 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署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