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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the Foods Directly Supplied by Food Premises and Contain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Raw Materials

颁布于 2015-08-1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ackaging/labell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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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 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 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 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 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非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者,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 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始得標示「非基因改造」 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 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 攙雜率標示。 五、 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標示之方式,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 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二) 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 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分。 (三)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體 大小不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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