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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egulation on labeling for packaged beverages containing fruit and vegetable juice in the market

颁布于 2014-03-0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ackaging/labelling, beverages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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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訂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643 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生效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 (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 三、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 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尚須 符合下列規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 序標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 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 汁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 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五、未含果蔬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 字樣。 (二) 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 或等同意義字樣。 六、應於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之原汁含有率、「綜合果(蔬)汁」、「混 合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無果(蔬)汁」或等 同意義字樣,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明顯不同,長寬應符合下表規 定。 產品體積(mL) 字體長寬(cm) 150 以下 各 0.3 以上 151 至 300 各 0.5 以上 301 至 600 各 0.8 以上 601 以上 各 1.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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