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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Recognition standard for dangerous disaster relief operations

颁布于 2020-04-2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国家
台湾
主题
Environment
关键词
hazards

在哪里阅读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1/18/2020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D0120056 1/1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 救組織編組成員。 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 (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所稱危險 性救災行動: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 製造場所。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 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回報。 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 ,即可採取撤離行動,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09/11/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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