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rantine Measures for Live Fish Carrier Vessels Returning from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颁布于 2020-06-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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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l trade, aquaculture, aquatic animals, fish products, quarantine, transport/storage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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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農授漁字第 1101346574 號 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修正規定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活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活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颱風期間活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七、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辦理船舶檢查作業流程及應辦理事項如附件六。 附件 1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修正規定 流程 5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限定停泊漁港碼頭區域 1.高雄市興達漁港 2.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 權責機關 農委會 海巡署 地方政府 權責機關 漁業署 權責機關 海巡署 地方政府 船員未異動且 14天內再出港 船員異動或 14天內不再出港 權責機關 漁業署 地方政府 海巡署 流程 1 返航前通報漁業署 流程 6 14天內再裝載魚貨 流程 2 進港 船員核對及健康初判 流程 8 出港 流程 4 完成居家檢疫 再次裝載魚貨 權責機關 海巡署 權責機關 地方政府 漁業署 海巡署 流程 3 居家檢疫 流程 7 14天內無法出港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2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 修正規定 1.農委會限定東港鹽埔漁港(圖1)及興達漁港碼頭區域(圖2)。 2.地方政府於限定碼頭區域設置警示設施。 3.海巡署於限定碼頭區域協助監看人員及車輛進出情形。 4.活魚運搬船進港須直接航行至限定碼頭區域。 5.區外工作人員、車輛進入碼頭區域須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且不得登船。 船主依活魚運搬船區外工作人員紀錄表(附件2-1),確實記錄區外工作人 員名單相關資訊(包含:接觸日期、姓名及聯絡資訊)並造冊留存備查。 6.區內船員不得離船或離開限定碼頭區域,每日早晚應量測體溫並填寫活 魚運搬船船員健康狀況聲明表(附件2-2)備查,並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7.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措施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 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 流程 1 返航前通報 漁業署 1.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航前,船主應檢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疫措施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附件2-3)通報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需 註明返港日期、時間、漁港、船員名單及14天內是否再次出港。 2.原則於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間進港(以與相關單位協調時間為準)。 3.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通知進港所在地方政府及海巡署安檢所。 作業應辦理事項 限定漁港碼 頭區域 流程 2 進港 船員核對 及 健康初判 1.活魚運搬船進港須直接航行至限定碼頭區域。 2.漁港安檢所進行安全檢查,並核對船員與裝卸清單所載船員是否相符。 3.地方衛生單位測量船員體溫,初判有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 4.倘有緊急或特殊情形須進港時,請海巡署協助監看船員動態,船員未接受 地方衛生單位健康初判前,不得離船。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居家檢疫且須符合1人1室規定:(1)業者無再次 出港需求;或(2)船員異動。 6.倘船員健康異常者,依「活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附件 3)辦理。 流程 3 居家檢疫 1.地方政府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並通報當地戶、警政單位,海巡署協助監 看留船居家檢疫船員。 2.漁船不得離開限定碼頭區域,船主應督導船員進行居家檢疫14天;倘外籍 船員留船進行居家檢疫,船主應指定我國籍船員留船督導及管理外籍船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流程 4 完成居家 檢疫再次 裝載魚貨 漁船完成14天居家檢疫後,可隨時裝載魚貨,期間船員需全程穿戴口罩及 手套,並保持距離室外達1公尺以上,室內1.5公尺以上。 流程 3(續) 居家檢疫 員留船進行居家檢疫。 3.船主應提供額溫槍、口罩、手套、漂白水或75%酒精等防疫備品予留船船 員使用,並負責供餐及船上廢棄物處理。 4.船主指定固定工作人員協助補給生活用水及相關物資,該員進入限定碼 頭區域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且不得登船,並保持室外達1公尺以上距 離,室內1.5公尺以上距離。 5.我國籍船員應協助外籍船員完成線上填寫健康聲明書,並依「防範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書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事項辦理,及按日 將全船員之「體溫及健康狀況記錄表」資訊,回報當地地方政府。 6.活魚運搬船在港期間,除向漁業署通報至加油(水)站加油(水)外,不得 離開限定碼頭區域,船員不得下船,並依「活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 附件4)辦理。 7.漁業署及當地地方政府漁政人員應依留船居家檢疫抽訪關懷單(附件2 4)不定期抽訪關懷。 8.漁業人違反措施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 9.漁業從業人違反措施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流程 5 原船強制 健康管理 1.漁船不得離開限定碼頭區域,船員不得離船或離開限定碼頭區域;但地方 政府依報農委會核准之船員短暫上岸監管作業許可後,船員始得離船在限 定碼頭區域活動,地方政府需派員監管船員離船活動,同時間僅得1艘漁 船船員;海巡署協助監看原船強制健康管理船員。 2.每日早晚應量測體溫並填寫活魚運搬船船員健康狀況聲明表(附件2-2)備 查,並保持室外達1公尺以上距離,室內達1.5公尺以上距離。 3.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船員倘有健康疑慮,漁船不得出港,應即通報地 方衛生單位,並依指示就醫,經確診感染時,其餘船員應即轉為居家隔離 。 4.船主應提供額溫槍、口罩、手套、漂白水或75%酒精等防疫備品予留船船 員使用,並負責供餐及船上廢棄物處理。 5.活魚運搬船在港期間,除向漁業署通報至加油(水)站加油(水)外,不得離 開限定碼頭區域,船員不得下船,並依「活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附 件4)辦理。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1.船員及岸上工作人員從事養殖活魚裝載作業及補給期間須遵守下列原則 : (1)船員不得下船,岸上工作人員不得上船,作業時須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 ,並保持距離室外達1公尺以上,室內1.5公尺以上。 (2)船主指定岸上工作人員協助補給作業所需用冰、液態氧氣及生活物資。 (3)船主管控全程使用吊臂進行裝載作業,完成裝載作業後,須進行相關運 搬車輛及使用器具消毒作業,始得離開魚貨裝卸區。 (4)上稱岸上工作人員包含:船主指定補給人員、魚貨運搬車司機、液態氧 氣運輸車司機、隨車人員及相關協助運搬作業人員。 2.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措施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 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 1.船主應儘速或於原船強制健康管理屆期前2日,檢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疫措施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附件2-3-1)通報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 2.漁業署立即轉知地方政府衛生及漁政單位,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完成疫 狀初判後進行14天居家檢疫程序,同流程3程序辦理。 3.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措施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 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 流程 7 14天內無 法出港 流程 6 14天內再 裝載魚貨 1.船員需配合海巡單位執行出港前安檢作業。 2.航行至大陸及香港地區及返臺期間:請船員早晚量測體溫並填寫活魚運 搬船船員健康狀況聲明表(附件2-2)備查,注意身體健康狀態。 3.於大陸及香港地區卸魚期間,(1)應於大陸及香港地區官方人員登船檢疫 或核對身分後,儘速以稀釋漂白水或次氯酸水進行消毒作業;(2)請大陸 及香港地區非官方人員不得登船,且我方船員不得登岸,降低接觸風險; (3)船員全程穿戴口罩及手套,並使用吊桿作業;(4)船員早晚量測體溫並 填寫活魚運搬船船員健康狀況聲明表備查,注意身體健康狀態。 流程 8 出港 流程 5(續) 原船強制 健康管理 6.漁業署及當地地方政府漁政人員應依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抽訪關懷單(附 件2-5)不定期抽訪關懷。 7.於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船員倘發生擅自離船或離開限定碼頭區域, 船主(或其委託人)應積極協尋及通報漁業署轉知衛生單位,若於檢疫14 天期間(自擅離當日起算)內尋獲擅離船員,則請衛生單位開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並由漁政單位派員或由 船主(或其委託人)將擅離船員送至指定集中檢疫場所完成檢疫,相關衍 生費用由擅離船員負擔。 8.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措施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 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東 港 鹽 埔 漁 港 活 魚 運 搬 船 停 泊 限 定 碼 頭 區 域 活 魚 運 搬 船 停 泊 限 定 碼 頭 區 域 圖 1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興 達 漁 港 活 魚 運 搬 船 停 泊 限 定 碼 頭 區 域 活 魚 運 搬 船 停 泊 限 定 碼 頭 區 域 圖 2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號(CT - )活魚運搬船區外工作人員紀錄表 日期 姓名 聯絡電話 附件 2-1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活魚運搬船船員健康狀況聲明表 船名 Vessel Name: 船員姓名 Name: 請確認是否曾有 COVID-19 相關症狀,如有,請勾選症狀名稱;若無,請勾選「無症狀」。 ※請詳實填寫下列資訊,如有拒絕、規避妨礙或填寫不實者,依漁業法處新臺幣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並得依同法第 1 0 條規定處分。 日期 發燒 (≥38℃) Fever (≥38℃) 咳嗽 Cough 流鼻水 鼻塞 Runny/ stuffy nose 腹瀉 Diarrhea 嗅/味覺 異常 Loss of smell or taste 全身 倦怠 Malaise 四肢 無力 Limb weakness 呼吸 困難 Breathing difficulties 無症狀 No symptoms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請續下頁填報) 本人聲明本聲明書之各項回答均依實告知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particulars and answers to the questions given in this Declaration are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船 員 簽 署 附件 2-2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日期 發燒 (≥38℃) Fever (≥38℃) 咳嗽 Cough 流鼻水 鼻塞 Runny/ stuffy nose 腹瀉 Diarrhea 嗅/味覺 異常 Loss of smell or taste 全身 倦怠 Malaise 四肢 無力 Limb weakness 呼吸 困難 Breathing difficulties 無症狀 No symptoms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上午 □ □ □ □ □ □ □ □ □ 下午 □ □ □ □ □ □ □ □ □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14天內不再出港) 漁 船 名 稱 漁 船 統一編號 CT 船 主 姓 名 聯絡方式 日: 夜: 手機: 授權管理人 員 姓 名 聯絡方式 日: 夜: 手機: 身 分 證 號 授權管理人 員 地 址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原 出 港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出 港 漁 港 □東港鹽埔漁港 □興達漁港 預 計 進 港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活魚運搬船進港原則於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間,以與相關單位協調時間為準。) 預 定 進 入 漁 港 □東港鹽埔漁港 □興達漁港 船 員 名 單 □本通報單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為屬實,且承諾依據所填寫內容 辦理,如有虛偽或不實,船主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請確認勾選) 違法處分: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公告實施之應變措施,如船主違反本措施作業流程、未依通報單辦 理、提供通報單內容虛偽不實或未善盡管理監督船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本措施應為之處置 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 規定處分。 船員檢疫期間發生擅離限定碼頭區域、指定居家檢疫場所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 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船主: (簽章) 地址: 聯絡電話: 附件 2-3-1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之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位及窗口 項次 地區 機關單位 聯絡電話 傳真 1 漁業署 漁業監控中心 02-2383-5929 02-2301-2801 2 高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07-799-5678轉 1832 07-698-7124 07-740-6375 07-698-9644 3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07-713-4000轉 1377 07-713-1615 4 興達安檢所 07-698-7206 07-698-7595 07-698-7206 5 屏東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 務管理所 08-732-0415轉 7238 08-733-1497 6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08-737-0002轉 110; 08-738-0208 08-737-1748 7 鹽埔安檢所 08-832-5519 08-832-5519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14天內再出港) 漁 船 名 稱 漁 船 統一編號 CT 船 主 姓 名 聯絡方式 日: 夜: 手機: 授權管理人 員 姓 名 聯絡方式 日: 夜: 手機: 身 分 證 號 授權管理人 員 地 址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原 出 港 日 期 年 月 日 原 出 港 漁 港 □東港鹽埔漁港 □興達漁港 預 計 進 港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活魚運搬船進港原則於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間,以與相關單位協調時間為準。) 預 定 進 入 漁 港 □東港鹽埔漁港 □興達漁港 船 員 名 單 船 主 聲 明 事 項 本人經與船長 詳細確認,本次返港前無更換船員 ,且已逐一檢視船上人員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如 :發燒、咳嗽、流鼻水鼻塞、呼吸急促、腹瀉、味覺或嗅覺異 常、全身倦怠、四肢無力等。 督促船員應 遵 守 事 項 一、活魚運搬船申請14天內再出港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活魚運搬船除至加油站加油一次外,不得離開限定碼頭區域,船員 不得下船。 (二) 須提前填寫加油通報單通報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經漁業署漁業監 控中心傳真縣市政府、安檢所及加油站後,方得前往漁港加油站補 給;船員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船員不得下船。 (三) 完成油料補給時,活魚運搬船需立即返回限定碼頭區域。 二、活魚運搬船從事養殖活魚裝載作業及補給期間,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 船員不得下船,岸上工作人員不得上船,作業時須全程配戴口罩及 手套。 (二) 船主指定岸上工作人員協助補給作業所需用冰、液態氧氣及生活物 資。 (三) 船主管控全程使用吊臂進行裝載作業,完成裝載作業後,須進行相 附件 2-3-2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關運搬車輛及使用器具消毒作業,始得離開魚貨裝卸區。 (四) 請船主確實記錄岸上工作人員名單相關資訊(包含:接觸日期、姓名 及聯絡資訊)並造冊留存備查。 (五) 船員需配合海巡單位執行出港前安檢作業。 (六) 上稱岸上工作人員包含:船主指定補給人員、魚貨運搬車司機、液 態氧氣運輸車司機、隨車人員及相關協助運搬作業人員。 □本通報單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為屬實,且承諾依據所填寫內容 辦理,如有虛偽或不實,船主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請確認勾選) 違法處分: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公告實施之應變措施,如船主違反本措施作業流程、未依通報單辦 理、提供通報單內容虛偽不實或未善盡管理監督船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本措施應為之處置 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 規定處分。 船員在港期間發生擅自離船、離開限定碼頭區域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依「漁業 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處分,若 於檢疫14天(自擅離當日起算)內尋獲者,送集中檢疫場所完成檢疫,相關衍生費用自行負 擔。 船主: (簽章) 地址: 聯絡電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之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位及窗口 項次 地區 機關單位 聯絡電話 傳真 1 漁業署 漁業監控中心 02-2383-5929 02-2301-2801 2 高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07-799-5678轉 1832 07-698-7124 07-740-6375 07-698-9644 3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07-713-4000轉 1377 07-713-1615 4 興達安檢所 07-698-7206 07-698-7595 07-698-7206 5 屏東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 務管理所 08-732-0415轉 7238 08-733-1497 6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08-737-0002轉 110; 08-738-0208 08-737-1748 7 鹽埔安檢所 08-832-5519 08-832-5519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留船居家檢疫抽訪關懷單 一、填寫單位: 二、填寫人員: 三、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四、抽訪漁船: (CT - ) 五、返港日期: 。 六、檢疫起始日: 。 七、檢疫解除日: 。 八、已留船居家檢疫天數: 天。 九、留船居家檢疫船員人數與實際抽訪人數: (一) 本國籍: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二) 外國籍: 1.印尼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2.菲律賓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3.其他(國家 )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十、抽訪項目: (一) 留船之我國籍船員: 。 (二) 留船人員遵守下列事項: □留船共同生活者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配戴口罩。 □自主紀錄體溫及健康狀況。□檢疫期間無離船。 (三) 留船檢疫人員是否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有症狀者送 指定醫療機構採驗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檢測): □是:□發燒□咳嗽□流鼻水鼻塞□呼吸急促□腹瀉□味覺或 嗅覺異常□全身倦怠□四肢無力□其他: □否。 附件 2-4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抽訪關懷單 一、填寫單位: 二、填寫人員: 三、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四、抽訪漁船: (CT - ) 五、返港日期: 。 六、已返港天數: 天。 七、預計出港日期: 。 八、船員人數與實際抽訪人數: (一)本國籍: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二) 外國籍: 1.印尼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2.菲律賓 人;實際訪查人數: 人。 3.其他(國家 ) 人;實際抽訪人數: 人。 九、抽訪項目: (一)留船之我國籍船員: 。 (二) 留船人員遵守下列事項: □留船共同生活者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配戴口罩。 □自主紀錄體溫及健康狀況。 □留船期間無離船。 (三) 留船人員是否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有症狀者送指定 醫療機構採驗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檢測): □是:□發燒□咳嗽□流鼻水鼻塞□呼吸急促□腹瀉□味覺或 嗅覺異常□全身倦怠□四肢無力□其他: □否。 附件 2-5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四) 漁船返港後,□是□否曾於 年 月 日前往補 給油料或生活用水(曾補給者,需填寫日期)。 (五) 漁船返港後,□是□否曾於 年 月 日補給生 活物資(曾補給者,需填寫日期;未補給者,本題以下免填), 船主指定 協助補給物資,該員進入指定碼頭區域□ 是□否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是□否登船。 (六) 船員及工作人員從事養殖活魚裝載作業期間(關懷日期非養殖活 魚裝載作業期間免填): 船員□是□否下船,岸上工作人員□是□否上船; 岸上工作人員□是□否上船協助補給作業所需用冰及液態氧氣 等物資; 岸上工作人員於裝載魚貨期間□是□否配戴口罩及手套,全程 □是□否使用吊臂進行裝載作業; 完成裝載作業後,□是□否進行相關運搬車輛及使用器具消毒 作業; 業者□是□否確實記錄岸上工作人員名單相關資訊。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3 活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修正規定 1. 無再次出港需 求者 2. 進港時症狀初 判異常 1. 個案住院隔離至症狀緩 解至少 24小時,且連 續 3次呼吸道檢體檢驗 為陰性 2. 全船其餘船員倘有接觸 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3. 由衛生單位對其主動追 蹤至與個案最近接觸日 後 14天 4. 漁船進行清潔消毒 1. 有再次出港需求 者 2. 進港時症狀初判 異常 1. 有異狀者通報就 醫並依個案處理 流程辦理 2. 其他船員進行強 制健康管理 檢驗判定 1. 解除居家隔離 2. 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7天 1. 有異狀者通報就 醫並依個案處理 流程辦理 2. 其餘船員 1人 1 室居家檢疫 檢驗判定 再次出港作業 陽性 個案如需住院, 應入住單人病 室,可出院者, 繼續返回船上 強制健康管理 個案 1 人 1 室居 家檢疫,如需住 院,應入住單人 病室,可出院者, 繼續檢疫至期滿 陰 性 陰 性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4 活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修正規定 1.船員完成健康初判後,活魚運搬船在港期間,除向漁業署通報補給油料 及生活用水外,不得離開限定碼頭區域,船員不得下船。 2.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 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 流程 1 補給前通報 1.船主須提前填寫「活魚運搬船補給通報單」通報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 2.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傳真縣市政府、安檢所及加油(水)站並通知船主後 ,方得前往漁港加油(水)站補給。 流程2 補給期間 1.加油(水)站人員及船員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並保持距離達1公尺以 上。 2.加油(水)站人員不得上船,船員不得下船。 流程3 完成補給 1.加油(水)站人員須對船員接觸油(水)管部分進行消毒作業。 2.加油(水)站於「活魚運搬船加油(水)通報單」填寫完成加油(水)時間, 回傳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漁港當地縣市政府及安檢站。 3.活魚運搬船立即返回限定碼頭區域。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活魚運搬船補給通報單 船 名 漁船編號 CT 預計補給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漁港補給站 □東隆漁船加油站 □滿豐加油站 □南國製冰廠 □興達漁港中油加油站 □信溢製冰廠 □冠海製冰廠 完成日期 (請填寫回傳) 年 月 日 完成時間 (請填寫回傳) 午 時 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 (通報核章) □東隆漁船加油站 □滿豐漁船加油站 □南國製冰廠 □興達漁港中油加油站 □信溢製冰廠 □冠海製冰廠 (回傳核章)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活魚運搬船加油通報單通報單位及窗口 項次 地區 機關 聯絡電話 傳真 1 漁業署 漁業監控中心 02-23835929 02-23012801 2 高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07-799-5678轉 1832 07-698-7124 07-740-6375 07-698-9644 3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07-713-4000轉 1377 07-713-1615 4 興達安檢所 07-698-7206 07-698-7595 07-698-7206 5 興達漁港中油加油站 07-698-9703 07-698-8983 6 信溢製冰廠 07-698-6073 7 冠海製冰廠 07-698-6628 07-698-9499 8 屏東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 務管理所 08-732-0415轉 7238 08-733-1497 10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08-737-0002轉 110; 08-738-0208 08-737-1748 11 鹽埔安檢所 08-832-5519 08-832-5519 12 東隆漁船加油站 08-832-2700 08-832-8998 13 滿豐漁船加油站 08-831-1108 08-831-1118 14 南國製冰廠 08-832-2817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5 颱風期間活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修正規定 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令漁船上船員上岸避風 解除上岸避風命令 獨立空間岸置處所居家檢疫 需有 24小時保全或人員管理 漁船移泊及 船員移動管理 居家檢疫 主動通報地方政府(漁政、民政 及衛生單位)及海岸巡防機關 船員移動管理 1.由船主或岸上聯絡人安排搭乘防疫車 隊、自行安排自小客車為限。 2.移動過程均須戴上口罩。 居家檢疫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主動通報地方政府(漁政及 衛生單位)及海岸巡防機關 漁船移泊及 船員移動管理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需有 24小時保全或人員管理 解除上岸避風命令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 1.船主應備妥「活魚運搬船移泊避風及船員移動至岸置防颱檢疫處所申請書 」,送地方政府審核。 2.限定停泊碼頭區域泊位不足或無法抵抗風浪時,船主應主動通報地方政府 (漁政、民政、衛生等單位)及海岸巡防機關,移泊至地方政府劃設之臨時 檢疫泊區。 船員移動管理 1.由船主或岸上聯絡人安排搭乘防疫車 隊、自行安排自小客車為限。 2.移動過程均須戴上口罩。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活魚運搬船移泊避風及船員移動至岸置防颱檢疫處所申請書 一 漁 船 名 稱 漁船統一編號 CT 二 船 主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日: 夜: 手機: 三 授 權 管 理 人 員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日: 夜: 手機: 身 分 證 號 四 授權管理人員 地 址 □□□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五 漁船返港日期 年 月 日 颱 風 名 稱 六 檢 疫 種 類 及 人 數 □留船居家檢疫 人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人 七 人 員 名 單 八 漁 船 是 否 移 泊 避 風 □否; □是:移泊至 臨時檢疫泊區 九 岸 置 防 颱 檢 疫 處 所 □□□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如同一樓層有多間房間者,請註明房號或位置) 十 交通、住宿地 點之規劃及管 理 一、接到地方政府通知上岸命令或解除上岸命令,船主應於6小時內完成 人員安置移動。 二、船主安排留船船員搭乘防疫車隊或自行安排自小客車往返港口及住 宿地點,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且移動過程均須戴上口罩。 三、□留船一人一室居家檢疫船員需移動至岸上一人一室執行居家檢疫 (居家檢疫者需勾選)。 四、□原船強制健康管理船員由漁船移動至獨立空間岸置防颱檢疫處所 執行原船強制健康管理(原船強制健康管理者需勾選)。 五、應有24小時管理單位或人員: (負責公司或個人) 六、解除上岸命令後,船主將: □居家檢疫船員帶回原船前,須主動通報當地地方政府(漁政、民政 及衛生單位)及海岸巡防機關(居家檢疫者需勾選)。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之船員帶回原船前,須主動通報當地地方政府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審核結果: □同意,請 (船名)活魚運搬船於 年 月 日 時 分移泊至 臨時檢疫泊區。 □不同意,原因: □同意前揭活魚運搬船船員移動至岸置防颱檢疫處所;請於接到地方政府通知上岸命令或解除 上岸命令,請船主於 6小時內,完成人員安置移動。 □不同意,原因: 地方政府: (單位核章) (漁政及衛生單位)及海岸巡防機關(原船強制健康管理者需勾選)。 十 一 督 促 船 員 應 遵 守 事 項 船員執行居家檢疫/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留在檢疫處所不外出,亦不得出境。 二、□應依「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事項辦理,並按日將「體溫及健康狀 況紀錄表」資訊,回報當地地方政府(居家檢疫者需勾選)。 三、 □期間應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原船強制健康管理者需勾 選)。 四、須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 □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應屬實,且承諾依據所填寫內容辦理,如有虛偽或 不實,船主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請確認及勾選) 違法處分: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指揮官指示,公告實施之應變措施,如船主違反本措施作業流程、未依申請書辦理、提供申 請書內容虛偽不實或未善盡管理監督船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本措施應為之處置者,依「漁業法 」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處分。 船員居家檢疫期間發生擅離限定碼頭區域、指定居家檢疫場所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 萬以下元罰鍰。 船員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發生擅離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依「漁業法」第 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處分,若於檢疫14天( 自擅離當日起算)內尋獲者,送集中檢疫場所完成檢疫,相關衍生費用自行負擔。 船主: (簽章) 地址: 聯絡電話: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6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辦理船舶檢查作業流程修正規定 需上架者 流程1 船主通報 流程2 船員移動暫置 流程3 上架檢查及維護 流程4 返回檢疫碼頭 流程5 水面檢查及維護 流程6 船員返回原船執行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無 需 上 架 者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辦理船舶檢查作業應辦理事項 修正規定 船主接獲航港局通知辦理船舶檢查時,應確認是否辦理漁船上 架事宜,並備妥「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辦理船舶檢查通報書 」(附件6-1),送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 1.船主指派移泊船員將活魚運搬船移泊至上架廠。其指派之移泊 船員應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之最低配置員額 及資格。 2.移泊船員於移泊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靠泊後隨即離船 ,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3.上架期間,維修(護)人員及航港局檢查員辦理漁船水線下檢查 、漁船維護等作業時,全程應配戴口罩及手套,完成後隨即離 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4.船主應每日確實紀錄「活魚運搬船船舶檢查及維修(護)人員名 單紀錄表」(附件6-2),並於完成漁船水線下檢查及維護等作業 時,將紀錄表傳真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備查。 作業應辦理事項 流程1 船主通報 流程2 船員暫動 安置 1.船主指定1艘暫停作業漁船(下稱暫置漁船)停泊於檢疫碼頭。 2.俟暫置漁船之人員離船後,活魚運搬船船員始移動至暫置漁船 。 3.船主指派1名清消人員辦理活魚運搬船全船(駕駛室、樓梯扶手 、門把、引擎室、船員起居室、艙間通道及甲板等)清消作業。 清消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防水圍裙、外科口罩等) ,於完成作業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4.船舶檢查無需上架者,請接續流程5。 流程3 上架檢查 及維護 流程4 返回檢疫 碼頭 1.船主指派移泊船員將活魚運搬船移泊至檢疫碼頭。其指派之移 泊船員應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之最低配置員 額及資格。 2.移泊船員於移泊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靠泊後隨即離船 ,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流程5 水面檢查 及維護 1.船主指派1名協同人員協助航港局檢查員登船辦理船舶水面檢 查作業。 2.航港局檢查員及協同人員應於船舶水面檢查作業期間,全程配 戴口罩及手套,完成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 日。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1.經常接觸之區域表面,例如:駕駛室、樓梯扶手、門把、引擎 室、船員起居室、艙間通道及甲板等,以1,000ppm之稀釋後漂 白水清潔消毒1次。 2. 消 毒 劑 之 選 擇 : 可 選 擇 成 分 為 「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市售漂白水稀釋後使用。 3.消毒劑之泡製:一般市售漂白水濃度約為50,000 ppm(5%); (1)1,000 ppm:200cc漂白水+10公升清水;或1份漂白水加49份 冷水。 (2)5,000 ppm:1,000cc漂白水+10公升清水;或5份漂白水加49 份冷水。 (3)稀釋的漂白水應當天泡製。 4.清消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防水圍裙、外科口罩,視 需要使用一般眼鏡、護目鏡或面罩)。 1.船主應確認航港局檢查員、移泊船員、維修(護)人員及協同人 員均離開活魚運搬船後,活魚運搬船船員方得返回原船,並持 續辦理原船強制健康管理。 2.船主指派1名清消人員辦理暫置漁船全船(駕駛室、樓梯扶手、 門把、引擎室、船員起居室、艙間通道及甲板等空間)清消作業 。清消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防水圍裙、外科口罩等 ),於完成作業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3.暫置漁船之人員將該船駛離檢疫碼頭時,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 套,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流程5(續) 水面檢查 及維護 3.水面檢查作業期間,如需維修(護)人員登船檢修漁船設(裝)備 ,應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完成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 康管理」14日。 4.船主應確實紀錄「活魚運搬船船舶檢查及維修(護)工作人員名 單紀錄表」(附件6-2),並於完成水面檢查作業時,將紀錄表傳 真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備查。 流程6 船員返回 原船 清消人員 注意事項 1.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以離船當日起算14日為原則。倘活魚運搬船 移泊上架之移泊船員,於執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內,將活魚運 搬船移泊回檢疫碼頭後,應重新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清消 人員亦同。 2.維持手部清潔,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原則上可以使用肥皂和清 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另應注意儘量不要用手直 接碰觸眼睛、鼻子和嘴巴。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 肥皂及清水搓手及澈底洗淨。 3.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詳實記錄體溫 、健康狀況及活動史。 4.如沒有出現任何症狀,可正常生活,但應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 所,延後非急迫之醫療或檢查,外出時,請一定嚴格遵守全程 佩戴醫用口罩。 自主健康 管理注意 事項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5.倘您有發燒(≥38˚C)、嗅/味覺異常、腹瀉或有呼吸道症狀,請 立即佩戴醫用口罩,請撥打1922或聯繫衛生局,並依指示就醫 ,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接觸 史旅遊史、居住史、職業暴露、以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 的症狀。 6.生病期間應於家中休養,並佩戴醫用口罩、避免外出。當口罩 沾到口鼻分泌物時,應立即更換並內摺丟進垃圾桶。 7.生病期間,與他人交談時,除戴上醫用口罩外,儘可能保持1公 尺以上距離。 8.如您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自採檢醫院返家後,於接獲通 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如檢驗結果陽性,衛 生局將會通知您及安排就醫。另於獲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仍 需自主健康管理滿7天,期間如果症狀加劇,請確實佩戴好醫用 口罩,請撥打1922或聯繫衛生局,並依指示就醫,且禁止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9.如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第48、58條,將依同法第67、69條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或新 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 自主健康 管理注意 事項(續)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6-1 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辦理船舶檢查作業通報書 一 漁 船 名 稱 漁船統一編號 CT 二 船 主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日: 夜: 手機: 三 授 權 管 理 人 員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日: 夜: 手機: 四 授權管理人員 地 址 □□□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五 活 魚 運 搬 船 船 員 名 單 共 人 六 船舶檢查項目 □船舶水線下及水面檢查 □船舶水面檢查 七 船舶檢查日期 船舶水線下檢查: 年 月 日 航港局檢查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船舶水線下檢查員姓名: 聯絡電話: 船舶水面檢查: 年 月 日 船舶水面檢查員姓名: 聯絡電話: 八 申請預計上架 期 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 架 廠 名 九 上架廠地址及 聯 絡 資 訊 □□□ 縣(市) 市(鄉鎮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傳真電話: email: 十 暫 置 漁 船 基 本 資 料 船名 漁船統一編號 CT 船上人員共 人 姓名: 聯絡電話: 姓名: 聯絡電話: 姓名: 聯絡電話: 十 一 清 消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活魚運搬船清消人員: 姓名: 聯絡電話: 暫置漁船清消人員: 姓名: 聯絡電話: 暫置漁船與活魚運搬船清消人員相同時,請填寫「同左」。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十 二 移 泊 船 員 基 本 資 料 上 架 移 泊 須符合幹部船員配置資格之船長 姓名: 聯絡電話: 須符合幹部船員資格之輪機人員 姓名: 聯絡電話: 下 架 移 泊 須符合幹部船員配置資格之船長 姓名: 聯絡電話: 須符合幹部船員資格之輪機人員 姓名: 聯絡電話: 下架與上架移泊船員相同時,請填寫「同上」。 十 三 協 同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姓名: 聯絡電話: 十 四 應 遵 守 事 項 一、船主應確實督導活魚運搬船船員於暫置漁船執行原船強制健康管 理,不得離船或檢疫碼頭。 二、船主應確認暫置漁船或活魚運搬船已淨空,無其他人員時,方得使 活魚運搬船船員移動至暫置漁船或返回活魚運搬船。 三、船主應督導清消人員落實活魚運搬船及暫置漁船全船(駕駛室、樓梯 扶手、門把、引擎室、船員起居室、艙間通道及甲板等空間)清消作 業,並請清消人員應全程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防水圍裙、外科 口罩等),於完成作業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四、漁船移泊期間,船主應督導移泊船員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於完成 移泊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五、漁船上架及水面檢查期間,船主應告知航港局檢查員、於上架廠工 作或協助維修(護)漁船設(裝)備人員,執行業務期間應全程配戴口 罩及手套,於完成作業後隨即離船,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六、漁船上架及水面檢查期間,船主應確實紀錄「活魚運搬船船舶檢查 及維修(護)工作人員名單紀錄表」,並於完成前揭檢查及漁船維修 (護)作業時,將紀錄表傳真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備查。 七、船主應督導暫置漁船之人員將該船駛離檢疫碼頭時,應全程配戴口 罩及手套,並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 八、前述需執行「自主健康管理」14日人員,應減少非必要外出,外出 時請配戴口罩;如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疑似症狀,請確實配戴醫 用口罩,請撥打1922或聯繫衛生局,並依指示就醫,且不得搭乘大 眾交通運輸工具;就醫時,請主動告知接觸史、職業暴露及身邊是 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症狀;返家後亦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 談時亦應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如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返家後 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本申請書所填寫之資料及檢附之文件,均應屬實,且承諾依據所填寫內容辦理,如有虛偽 或不實,船主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請確認及勾選)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此致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交通部航港局、 上架 廠、興達安檢所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交通部航港局、 上架廠、鹽埔安檢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 (核章)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之活魚運搬船返港通報單位及窗口 項次 地區 機關單位 聯絡電話 傳真 1 漁業署 漁業監控中心 02-2383-5929 02-2301-2801 2 航港局 南部航務中心 07-262-0585 07-521-5805 3 高雄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07-799-5678轉 1832 07-698-7124 07-740-6375 07-698-9644 4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07-713-4000轉 1377 07-713-1615 5 興達安檢所 07-698-7206 07-698-7595 07-698-7206 6 屏東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 務管理所 08-732-0415轉 7238 08-733-1497 7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08-737-0002轉 110; 08-738-0208 08-737-1748 鹽埔安檢所 08-832-5519 08-832-5519 違法處分: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指揮官指示,公告實施之應變措施,如船主違反本措施作業流程、未依申請書辦理、提供 申請書內容虛偽不實或未善盡管理監督船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本措施應為之處置者,依「漁業 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處分。 船員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發生擅自離船、離開限定碼頭區域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 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10條規定處分, 若於檢疫14天(自擅離當日起算)內尋獲者,送集中檢疫場所完成檢疫,相關衍生費用自行負擔 。 船主: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 附件 6-2 活魚運搬船船舶檢查及維修(護)工作人員名單紀錄表 工作日期 工作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行政院公報 第 027 卷 第 042 期 20210309 農業環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