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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Public Announcement Laying down the Food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2017)

颁布于 2007-05-0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2017).
语言
English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rocessing/handling, internal trade, international trade, liability/compensation, insurance
类别
*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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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中華民國 96 年 5月 2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030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2年 8月 5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0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 11 月 4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3436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 106年 6月 8 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1092號公告修正 主 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 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應事先完 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 效性,以備查核。 前項委託及受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應以委託者優先投保。 但雙方以契約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整。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 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 加工或調配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 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 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 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 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 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 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 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 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 他約定之拘束。 三、 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 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四、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施行日期: (一) 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公告日施行。 (二) 具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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