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台湾的法律

Public Announcement laying down the amendment to the food business categories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ood traceability and tracking system

颁布于 2017-03-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ilk/dairy products, processing/handling, oils/oilseeds/fats, meat, food additives, traceability,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aquatic animals, breastfeeding/infant food, nutrition,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类别
agriculture, softs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衛生福利部已於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訂定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為 持續強化食品業者追溯追蹤管理,爰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之食品業者 ,要點如下: 一 敘明肉類加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實施範圍:為明確規範公告實施之範圍,肉類加 工食品 乳品加工食品 水產品食品製造業新增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規定;食鹽製造業新增 氯化鈉 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之規定 (修正第一點) 二 新增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業者:納入具工廠登記之蛋製品 食用醋製 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具商業 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 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修正第一至四點) 1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 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輸 入業者及經公告應 符合 食品安全管 制系統準則 之該 類食品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輸 入業者及經公告應 符合 食品安全管 制系統準則 之該 類食品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 (市 售包裝乳粉及調製 乳粉除外) (四)水產品食品之輸入 業者及經公告應符 合 食品安全管制 系統準則 之該類 食品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之輸入業者 (八)黃豆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一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 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 食 用 油 脂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二) 肉類加工食品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 (三) 乳品加工食品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市售 包裝乳粉及調製 乳粉除外) (四) 水產品食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五) 餐 盒 食 品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業 者 (六) 食品添加物之製 造 加工 調配及 輸入業者 (七) 基因改造食品原 料之輸入業者 (八) 黃豆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九) 小麥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 玉米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一) 麵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一 為明確描述所涵蓋管 理範圍,第一點第二 款(肉類加工食品) 第三款(乳品加工食 品)及第四款(水產品 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新增 經公 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 管制系統準則 應建 立食品追溯追蹤系 統 二 為明確描述涵蓋管理 範圍,第一點第十三 款(食鹽) 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新增 氯 化鈉含量達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 應建立食 品追溯追蹤系統 三 為明確描述所涵蓋管 理範圍及按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修正第十八 款為嬰兒 與 較大 嬰兒配方食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輸 入及販售業者 四 第一點第二十款 第 二 十一款及第二十 二款新增納入蛋製 品 食用醋兩類之製 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及嬰幼兒食品之輸入 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 追蹤系統 2 (九)小麥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玉米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三)食鹽之輸入業者 及 氯化鈉含量 達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食鹽 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 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 製造 加工 調 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 (十八)嬰兒與較大嬰兒 配方食品之製 造 加工 調 配 輸入及販售 業者 (十九)市售包裝乳粉及 調製乳粉產品 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 業者 (十二) 澱粉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三) 食鹽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四) 糖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 業者 (十五) 茶葉之輸入業 者 (十六) 包裝茶葉飲料 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十七) 黃豆製品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及輸入業者 (十八) 嬰兒及較大嬰 兒配方食品之 製造 加工 調 配 輸入及販售 業者 (十九) 市售包裝乳粉 及調製乳粉產 品之製造 加 工 調配 輸入 及販售業者 3 售業者 (二十)蛋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 者 (二十一)食用醋之製 造 加工 調配 業者 (二十二)嬰幼兒食品之 輸入業者 二 前點之食品業者規模及 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實施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 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五日實施 (四)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第二款至第四 款 第七款及第十九 款之輸入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五日實施 (五) 第八款至第十四 二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 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 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 廠 記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三十 一日實施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 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五日實施 (四)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 第二款至第四 款 第七款及第十九 款之輸入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五日實施 第二點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敘明有關蛋製品 食 用醋製造 加工 調配業 者及嬰幼兒食品輸入業 者之實施規模及其實施 日期 4 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 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實施 (六)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 及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三 十一日實施 (七) 第十八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且資本額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實施;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低於新臺 幣三千萬元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一日實施 (八) 第十八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實施 (九)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 款之販售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自中華民 (五) 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 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含)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七月三十 一日實施 (六)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 及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三 十一日實施 (七) 第十八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且資本額 新臺幣三千萬元 (含)以上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實施;辦有工 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日實 施 (八) 第十八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實施 (九)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 款之販售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且資 5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十)第二十款及第二十 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三十一 日實施 (十一)第二十二款之輸 入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實施 本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含)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三 第一點之食品業者,應 於每月十日前至 食品 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 統 ( 非 追 不 可 ) (http://ftracebook. fda. gov.tw),以電子 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 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 料,其實施日期及規模 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實施;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低於新臺幣三千 萬元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三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 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 至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 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http://ftracebook.f da. gov.tw),以電子方 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 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 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實施;辦有 工廠 記且資本 額低於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第三點第十三款及第十 四款,敘明有關蛋製品 食用醋製造 加工 調配 業者及嬰幼兒食品輸入 業者之電子申報實施規 模及其實施日期 http://ftracebook/ 6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三十一日實 施 (三)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低於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 (四)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 第十八款及第 十九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 三 月 一 日 實 施;辦有工廠 記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三十一日實 施 (三) 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四)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 第十八款及第 十九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實施 (五) 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7 且資本額低於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 (六)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及第十六款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實施 (九 )第十七款之製 造 加工 調配業 者: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新臺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一 日實施 (十)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六) 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七)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實施 (八) 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及第十六款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含)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實施 (九) 第 十 七 款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業 者:辦有工廠 記 且資本額新臺幣 三千萬元(含)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 一日實施 (十) 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8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 十 九 款 之 製 造 加工 調 配業者:辦有 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 千 萬 元 以 上 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 低於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 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 十九款之販售 業者:辦有商 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十三)第二十款及二 十 一 款 之 製 造 加工 調配 業者: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 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自中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一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十 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元 (含 )以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 一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十 九 款 之 販 售 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含)以上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實 施 9 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 實施 (十四)第二十二款之 輸入業者:辦有 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廠 記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實施 四 第一點之食品業者,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 規定應使用統 一 票者,應使用電子 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實施; 辦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低於新臺幣三 千萬元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實 施 (三) 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四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 業者,依 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 應使用統一 票者,應 使用電子 票,其實施 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實施;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低於新臺幣 三千萬元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實施 (三) 第二款 第三款及 第五款之製造 加 第四點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敘明蛋製品 食用醋 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 嬰幼兒食品輸入業者之 電子 票實施規模及其 實施日期 10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辦有工 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實施 (四)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 及第十七款之輸入 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實施 (五) 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實施 (六) 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 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 第十六款及第 十七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辦有工廠 記且資本額低 於新臺幣三千萬 元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實施 (四)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 款及第十七款之 輸入業者:辦有商 業 記 公司 記 或工廠 記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實 施 (五) 第四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實 施 (六) 第四款之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實施 (七) 第六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及輸入業 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工 廠 記者,自中華 11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 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 業者:符合公告事 項二之規模及業 務型態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實施 (十)第二十款及第二十 一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本 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者,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實施 (十一)第二十二款之輸 入業者:辦有商業 記 公司 記或 工廠 記,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一日實施 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一日實施 (八) 第八款至第十四 款 第十六款及第 十七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業者:辦 有工廠 記且資 本額新臺幣三千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實施 (九) 第十八款及第十 九款之製造 加 工 調配 輸入及 販售業者:符合公 告事項二之規模 及業務型態者,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實 施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輸入 製造 實施 日期 輸入 製造 電子申報 實施日期 電子發票 實施日期 1.食用油脂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103.10.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3.10.31 103.12.31 無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07.1.1 2.肉品加工食品 3.乳品加工食品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 製乳粉除外)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5.1.1 106.1.1 無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6.1.1 107.1.1 4.水產品食品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 104.2.5 無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5.3.1 107.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實施HACCP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6.1.1 107.1.1 5.餐盒食品 無 工廠登 104.2.5 無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106.1.1 無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07.1.1 6.食品添加物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6.1.1 108.1.1 7.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5.1.1 106.1.1 8-14.大宗物資 (黃豆、小麥、玉米、 麵粉、澱粉、食鹽、 糖)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106.1.1 15.茶葉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4.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無 105.1.1 106.1.1 16.包裝茶葉飲料 無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無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106.1.1 17.黃豆製品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4.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3.1 106.1.1 公告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1) 紅字部分:106年03月01日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 黑字部分: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 (電子申報) 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規模 實施日期 規模 實施日期 規模 實施日期 18.嬰兒與較大 嬰兒配方食 品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5.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5.1.1 同 應建立食品追溯 追蹤制度 之規模 104.9.1 製造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販售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19.市售包裝乳 粉及調製乳 粉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4.2.5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5.1.1 製造 工廠登 104.2.5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5.1.1 工廠登 且 資本額<3000萬元 105.7.1 販售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萬元 106.1.1 公告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 業者 (2) 紅字部分:106年03月01日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 黑字部分: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 歡迎至本署網站查詢更多資訊 http://www.fda.gov.tw/ 藥求安全 食在安心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電子申報) +強制使用電子發票 規模 實施日期 規模 電子申報 實施日期 電子發票實施 日期 20.蛋製品 製造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 萬元 106.7.31 工廠登 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7.1.1 109.1.1 21.食用醋 製造 工廠登 且資本額≧3000 萬元 106.7.31 工廠登 且資本額 ≧3000萬元 107.1.1 109.1.1 22.嬰幼兒 食品 輸入 商業、公司或工廠登 106.7.31 商業、公司或工廠 登 107.1.1 109.1.1 公告修正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 品業者 (3) 紅字部分:106年03月01日衛授食字第1051304597號公告修正 黑字部分: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公告

Public Announcement laying down the amendment to the food business categories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ood traceability and tracking system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