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Provisions on the type, scope, and effective date of the water equipment, sanitary ware or other equipment labeled with 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颁布于 2017-09-2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Water
- 关键词
- water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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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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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140 1/1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發布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01 日 一、產品範圍: (一)馬桶: 1、ㄧ段式省水馬桶。 2、兩段式省水馬桶。 (二)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 之洗衣機,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 二、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 違反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公告事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如附件。 圖表附件: 經濟部公告1060921.pdf 附件-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odt 應具省水標章產品總說明.pdf 應具省水標章產品逐條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