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Provisions on handling fishing vessels which are not actually engaged in fishing operations at sea
颁布于 2000-07-2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漁船之處置規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fishing vessel, offences/penalties
- 类别
-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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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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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漁船之處置規定(廢⽌) 中華⺠國八⼗九年七⽉⼆⼗⼀⽇⾏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三⼆○九七三號公告 中華⺠國九⼗四年⼆⽉四⽇⾏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三⼆○○⼆七號令廢⽌,並⾃九 ⼗四年⼆⽉四⽇起⽣效 依據:漁業法第五⼗四條第五款、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條。 公告事項: ⼀、經查獲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由查獲單位立即通知該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政府或縣(市)政府、中國⽯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營漁船加油站停⽌該漁船該航次之漁 船優惠⽤油。 ⼆、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其原核准之補助油槽,應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立 即取消。 三、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再申請進出港時應攜帶漁船油配油⼿冊,否則不得出港。並由直轄市政 府或縣(市)政府「漁船油聯合查緝⼩組」⼈員於該等漁船進出港時抽查該船之油槽容量 與漁具及漁獲。 四、經查獲停泊未配置船員或船員⼈數不⾜之漁船,第⼀次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第⼆次處新 台幣六萬元罰鍰,第三次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第四次收回漁業執照⼀年,第五次撤銷 漁業執照。 Top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