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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Provisions on drift-net fisheries management

颁布于 1995-11-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流網漁業管理規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gear/fishing method, fishing vessel, fishing area, foreign fishing, fishing authoriz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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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流網漁業管理要點 中華⺠國八⼗四年⼗⼀⽉⼆⼗五⽇⾏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四⼀⼀五三 A號公告 中華⺠國九⼗三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三○⼀⼀七號令 修正﹝原名稱:流網漁業管理規定﹞ ⼀、本要點依漁業法第四⼗四條第三款訂定之。 ⼆、我國漁船禁⽌在我國⼆百浬外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但依⾏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核准在外國⼆百浬經濟海域從事流網作業者,不在此限。 三、在我國⼆百浬內海域從事流網作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且作業漁船總噸數不得超過⼀百 噸,使⽤之流網網具⻑度不得超過⼆.五公⾥。 四、我國漁船未經核准經營流網漁業,不得改造為流網漁船或加裝流網設備或攜帶流網網具或 設備。 五、我國漁船不得載運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六、外國漁船不得在我國境內改造為流網漁船、加裝流網設備、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或載運違 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七、我國⼈受僱擔任外國漁船之船⻑時,不得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在公海作業或航⾏,或載運 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 八、違反第⼆點、第三點、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條移送法辦外,並依 同法第⼗條處分。 九、違反第四點者,除依漁業法第六⼗⼀條移送法辦並依同法第⼗條處分外,其漁船上之流網 網具及設備未卸除前,禁⽌出港。 ⼗、外國漁船違反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條移送法辦外,其漁船上之流 網網具及設備未卸除前,禁⽌出港。 Top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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