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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um
台湾的法律

Provisions on application for the export consent of the fishing vessels more than 24 meters

颁布于 2002-12-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申請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出口同意書作業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gear/fishing method, international trade, authorization/permit,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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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申請船⻑⼆⼗四公尺以上漁船出⼝同意書作業要點 中華⺠國九⼗⼀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五四號令,並⾃中 華⺠國九⼗⼆年⼀⽉⼀⽇起實施 中華⺠國九⼗⼆年三⽉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九五號令修正第⼀ 點及第⼆點條文 中華⺠國九⼗⼆年六⽉⼗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六四八號令修正第⼆點 條文 中華⺠國九⼗⼆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五⼀○號令修正 (原名稱:「申請漁船出⼝同意書作業要點」) ⼀、申請輸出原屬我國籍漁船(C.C.C號列8902.00.10.10-9),申請⼈除應依據漁業法施⾏細 則第⼗⼀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領貨 品出⼝同意書,⽅可辦理通關⼿續。 (⼀)經中華⺠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 正、影本各⼄份。 (⼆)經中華⺠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漁業主管機關出具該國將 負起善盡管理該船之責任,以遵守相關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正本 ⼄份。 ⼆、申請輸出國內新建造完成之外國籍漁船(C.C.C號列8902.00.10.10-9),其申請⼈以合法 之造船廠為限,並依漁業法第八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辦貨品出⼝同意書,⽅可 辦理通關⼿續。 (⼀)貨品出⼝同意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造船廠開具之建造證明影本⼄份。 (三)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5*7照片各⼆張。 (四)經中華⺠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 或船舶國籍證書正、影本各⼄份。 (五)輸入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或經中華⺠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 漁業主管機關出具該國將負起善盡管理該船之責任,以遵守相關國際漁業管理組織 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正本⼄份。 三、第⼀點及第⼆點要求檢附之文件如非中(英)文本,請併附經法院或⺠間公證⼈公證之中 譯本⼄份。 四、凡申請延繩釣及圍網漁船輸出⾄國際漁業組織所制裁之國家者,不予核發貨品出⼝同意 書。 五、依本要點核發之貨品出⼝同意書,其有效期限為六個⽉。 漁業⽬ 12/4/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