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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President Order No. 11200046841 promulgating the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Water Resources Agenc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颁布于 2023-06-0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總統第 11200046841 號令制定公布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法令
国家
台湾
主题
Water
关键词
institution, policy/planning, potable water,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ater shortage/drought, water supply, research, innovation, hazards, water right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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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訊息摘要:制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期:112-06-07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68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 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 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 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 劃及試驗事項。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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