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ident Decree Hwa-Zong-Yi-Zi No. 10400077041 Laying down the Organization Act of Ocean Conservation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颁布于 2015-07-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法令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Sea
- 关键词
- management/conservation, institution, policy/planning, biodiversity, environmental plan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arine are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tected area, marine protected area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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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2017 法規名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http://www.rootlaw.com.tw/Print.aspx 1/2 法規名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第一條(設立目的)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 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三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0/19/2017 法規名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http://www.rootlaw.com.tw/Print.aspx 2/2 第五條(設立分署)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 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 護與管理事項。 第六條(設立勤務單位)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七條(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 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