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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Organization Regul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颁布于 1988-01-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Environment
关键词
institu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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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五九五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字第 ○九 三○○一八五三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 九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環境保護法令疑義研議、闡釋事項。 四、環境保護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環境保護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 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長就本署熟諳法律之高級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 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第 五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六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兼職費。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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