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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Organic Rules of the Public Nuisance Dispute Supervisory and Handling Group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颁布于 1992-09-1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Air and atmosphere, Environment, Land and soil, Sea, Water,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关键词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soil pollution/quality, public health, institution, noise pollution, waste management, radiation, inspection, pollution control, emission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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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06 1/1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組(以上簡稱本⼩組) 任務如下: ⼀、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法及對策。 ⼆、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援。 第 3 條 本⼩組置召集⼈⼀⼈,由⾏政院環境保護署署⻑兼任;委員九⼈,由內政 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政院新聞局、⾏政院衛⽣署、⾏政院農 業委員會、⾏政院勞⼯委員會及⾏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副⾸⻑⼀⼈組成 。 第 4 條 本⼩組置執⾏秘書⼀⼈,由⾏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 兼任,辦理本⼩組有關業務;副執⾏秘書⼀⼈,由執⾏秘書指派⼀⼈兼任 ,襄助執⾏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組所需⼯作⼈員,由有關機關調派⼈員兼辦之,均受執⾏秘書及副執 ⾏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6 條 本⼩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員參與。 第 7 條 本⼩組委員會議每⼀個⽉舉⾏⼀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本⼩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內勻⽀。 第 9 條 本⼩組召集⼈、委員、執⾏秘書、副執⾏秘書及⼯作⼈員均為無給職。但 出席會議委員得依規定⽀給出席費。 第 10 條 本規程⾃發布⽇施⾏。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組組織規程 修正⽇期: ⺠國 88 年 09 ⽉ 15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08/03/21 22:29

Organic Rules of the Public Nuisance Dispute Supervisory and Handling Group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