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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Organic 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颁布于 1988-09-0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Environment
关键词
institution, governance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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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02 1/2 第 1 條 ⾏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第 ⼗九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環境保護法令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環境保護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環境保護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署⻑指定副署⻑兼任之,副主任委員⼀⼈,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就本署熱諳法律之⾼級⼈員中指定⼀⼈兼任之 。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由署⻑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第 5 條 本會置執⾏秘書⼀⼈,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常事務;⼯ 作⼈員五⼈⾄九⼈,受執⾏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秘書及⼯作⼈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6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 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給研究費或兼職費。 第 9 條 本規程⾃發布⽇施⾏。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期: ⺠國 93 年 03 ⽉ 24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 列印時間:108/03/21 22:10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02 2/2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Organic Rules of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