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c Rules for the Emergency Public Nuisance Dispute Settlement Management Team of the Executive Yuan
颁布于 2010-10-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Air and atmosphere, Environment, Land and soil, Sea, Water,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soil pollution/quality, public health, institution, noise pollution, waste management, radiation, inspection, pollution control, emission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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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019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08 1/2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緊急公害糾紛處理⼩組 (以下簡稱本⼩組) 任務 如次: ⼀、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重⼤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時,即時採⾏適切之處理措施。 ⼆、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第 3 條 本⼩組置召集⼈⼀⼈,由本院副院⻑兼任;副召集⼈⼀⼈,由本院指定本 ⼩組委員⼀⼈兼任之。 本⼩組置委員⼗六⼈,除召集⼈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 、本院秘書⻑、內政部部⻑、國防部部⻑、財政部部⻑、教育部部⻑、經 濟部部⻑、交通部部⻑、本院主計處主計⻑、本院衛⽣署署⻑、本院環境 保護署署⻑、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 員、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第 4 條 本⼩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組置執⾏秘書⼀⼈,秉承召集⼈指⽰,辦理本⼩組有關業務;副執⾏ 秘書⼆⼈襄助之,均兼任。 本⼩組所需⼯作⼈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員兼辦之, 均受執⾏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員列席。 第 6 條 本⼩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內勻⽀。 第 7 條 本⼩組委員、執⾏秘書及副執⾏秘書均為無給職。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組組織規程 修正⽇期: ⺠國 99 年 10 ⽉ 14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 列印時間:108/03/22 19:32 3/22/2019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08 2/2 第 8 條 本規程⾃發布⽇施⾏。但中華⺠國九⼗九年⼗⽉⼗四⽇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九⼗九年⼗⼆⽉⼆⼗五⽇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