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No. 10700040481 of the Ocean Affairs Council promulga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rine Wildlife Conserv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under the Ocean Affairs Council
颁布于 2018-11-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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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海洋委員會海洋字第 10700040481 號 令訂定發布「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Sea,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management/conservation, institution, protected area, protection of habitats, protection of species, wild fauna, wild flora, zoning, marine protected areas, biodiversity, governance, marine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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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海洋委員會令:訂定「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期:107-11-01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海洋委員會海洋字第 1070004048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 原則下,其海域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保護、資源復育與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 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 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 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 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