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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Order No. 1061326326A of the Agriculture Council of the Executive Yuan, promulgating the principles for fishing vessels entering the ports during the typhoon and sheltering the crew from the typhoon

颁布于 2017-05-0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26326A號令訂定發布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hazards, early warning system, har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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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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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11/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863 1/4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7.11.23 00: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 歷史法規: ⺠國 106 年 05 ⽉ 04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政府)等相關政府單位及區 漁會、漁船主(⻑)依據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執⾏漁船進港及船員 避風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之前置準備: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將僱有非我國 籍船員之漁船清冊及僱⽤⼈數資料提供地⽅政府。 (⼆)地⽅政府: 1、掌握颱風期間所轄主要避風漁港。 2、備妥「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宣導單」(如附件⼀)提供當地 區漁會及海巡機關。 (三)海巡機關:提供宣導單給進出港漁船船主(⻑)。 (四)區漁會:提供宣導單給在港漁船船主(⻑)。 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整備作業: (⼀)地⽅政府: 1、備妥「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附件⼆),提供當地區漁 會及海巡機關,供漁船主(⻑)索取填報後彙整。 2、向漁船主(⻑)宣導停泊漁港之漁船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並巡視在 港漁船繫纜狀況。 3、掌握所轄漁港在港漁船數量,並持續掌握⾄颱風警報解除。 (⼆)海巡機關: 1、將各港在港漁船數量提供地⽅政府,並持續提供⾄颱風警報解除。 2、提供「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放置位置,供漁船主(⻑) 放置所填報之通報單。 (三)區漁會: 1、協助地⽅政府掌握在港漁船數量。 2、協助將通報單提供漁船主(⻑)填報。 23/11/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863 2/4 (四)漁船主(⻑): 1、漁船進港後,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事宜。 2、有留船員於船上防颱者,應向海巡機關或區漁會索取「颱風期間進港 漁船及船員通報單」,填報緊急聯絡⼈電話及預定留船之我國及非我 國籍船員⼈數後,放於安檢所或漁會。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之應變作業: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且地⽅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局列為陸上 颱風警報警戒區域: 1、地⽅政府:掌握有留船⼈員之船數及⼈數。 2、海巡機關:將在港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清冊提供地⽅政府。 3、區漁會:協助地⽅政府掌握有留船⼈員之船數及⼈數。 (⼆)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 1、發布船員上岸避風命令時機及作法: (1)當地⽅政府發布該直轄市、縣(市)停⽌上班上課時,由地⽅政府 災害應變中⼼指揮官考量所轄漁港防護能⼒、靜穩度、颱風路徑、 強度等因素,依據災害防救法,下達漁港內應撤離之漁船船員及其 他⼈員上岸避風命令,撤離參考原則如下: 甲、總噸位未滿100之中、⼩型漁船:船員應全數上岸避風。 ⼄、總噸位100以上之⼤型漁船:應有幹部船員在內之⾜夠⼈⼒留守並 加強繫纜作業,惟如颱風風⼒增強,仍應由地⽅政府災害應變中⼼ 判斷是否應上岸避風,並由指揮官下達上岸避風命令。 (2)為維撤離⼈員安全,上開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機及撤離時間,應避 開夜間時段。 (3)將上岸避風命令提供漁業通訊電臺及電視等媒體進⾏廣播。 2、船員上岸避風: (1)地⽅政府: 甲、災害應變中⼼掌握應撤離漁船之⼈員是否已全數撤離、可留船員之 漁船清冊及留船⼈數。 ⼄、對應撤離⽽未撤離之⼈員,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處理。 丙、撤離船員包含⼤陸船員時,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2)海巡機關: 甲、持續將在港總噸位 10 以上之漁船清冊提供地⽅政府。 ⼄、協助地⽅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3)警察機關:協助地⽅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4)區漁會:協助地⽅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23/11/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863 3/4 (5)漁船主(⻑): 甲、漁船主(⻑)應依地⽅政府災害應變中⼼指定時間將所僱船員撤離 ,並得委託同船我國籍船員或仲介機構辦理撤離及後續管理事宜。 ⼄、應⾃⾏將撤離之非我國籍船員,帶返住所或適當場所安置。 丙、不得使非我國籍船員從事違反法令、其他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的不 符的⾏為、活動或⼯作。 丁、⼤陸船員上岸避風屬緊急避難,帶⼤陸船員撤離時,應通報當地海 巡機關。 (三) 船員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及返船: 1、地⽅政府: (1)災害應變中⼼指揮官下達解除上岸避風命令,並提供漁業通訊電臺 及電視等媒體進⾏廣播。 (2)確認⼤陸船員於四⼩時內返回原船暫置。 2、海巡機關:協助確認⼤陸船員於指定時間內返船暫置。 3、漁船主(⻑):應於解除上岸避風命令後四⼩時內,將所僱⼤陸船員 帶回原船暫置,並通報當地海巡機關。 五、相關資料掌握及通報: (⼀)掌握在港漁船數量: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由本會漁業署傳真通知 各地⽅政府,請地⽅政府通知海巡機關於⼆⼩時內提供所轄漁港在 港漁船數量,並由地⽅政府於四⼩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格式填報 後,傳真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並於每⽇八時及⼗⼆時前 ,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颱風警報解除為⽌。 (⼆)掌握有留船⼈員之船數、⼈數及應撤離之⼈員是否全數撤離: 1、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地⽅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局列為陸上颱風 警報警戒區域,地⽅政府災害應變中⼼應於四⼩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 ,將有留船⼈員之船數及⼈數等資料,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 ,並於每⽇八時及⼗⼆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 2、上岸避風命令發布後,地⽅政府災害應變中⼼應於上岸避風指定時間 完成撤離後⼀⼩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將下達上岸避風命令時間、 完成上岸避風時間、可留船員之船數、⼈數及應撤離⽽未撤離之⼈數 等資料,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並於每⽇八時及⼗⼆時前, 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 (三)掌握⼤陸船員返回原船安置時間: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後,地⽅政府 災害應變中⼼應依附件三通報表,將解除時間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 應變中⼼,地⽅政府並應掌握⼤陸船員是否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原船 23/11/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863 4/4 資料來源:⾏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並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 六、船員上岸避風作業流程圖(附件四)。 圖表附件: 附件⼀.odt 附件⼆.odt 附件三.odt 附件四.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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