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al Standards for Bail-out Loans of Sectors and Enterprises with Operating Difficulties Caused by Serious Special Infectious Pneumonia
颁布于 2020-03-1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General
- 关键词
-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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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20 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 ⾸⾴ > 辦法與規範 > 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 ▎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作業規範 中華⺠國109年3⽉12⽇農授⾦字第1095084181A號令訂定 中華⺠國109年5⽉01⽇農授⾦字第1095084467A號令修正 ⼀、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農產業及事業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紓困 貸款),以降低疫情對農業之衝擊,特訂定本規範。 ⼆、 本紓困貸款,除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貸款作業規範、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規定 辦理。 三、 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設有信⽤部之農(漁)會。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部之銀⾏當地分⾏。 (三)全國農業⾦庫。 (四)臺灣銀⾏設於屏東農業⽣物技術園區之分⾏。 四、 本紓困貸款適⽤對象為符合⾏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所定營 運困難之農產業或事業。 五、 農產業或事業應檢具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貸款申請書、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各項貸款辦法或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政策性農 業專案貸款。 六、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應填具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格式 如附件⼆),並依授信有關規定辦理,該審核表應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借款⼈擔保能⼒不⾜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 請農業信⽤保證機構保證。 七、 本紓困貸款之申請期限⾄中華⺠國⼀百零九年⼗⼆⽉三⼗⼀⽇⽌,貸款經辦機構應於⼀百⼗年⼀⽉三⼗⼀⽇前完成審查,並將 審查結果通知借款⼈。 八、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紓困貸款,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並由全國農業⾦庫辦理利息差額補貼撥付作業。 九、 本規範⾃中華⺠國⼀百零九年⼀⽉⼗五⽇施⾏。 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申請書(odt) 附件⼆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審核表(odt) © ⾏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 www.coa.gov.tw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 theme=ws&id=2510246 2020/05/21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246&print=Y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