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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Operational rules for rewards for processed canned fishery products and preserved food

颁布于 2020-04-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漁產品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生產獎勵作業規範.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General
关键词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subsidy/incentive, business/industry/corporations, processing/handling, hazards, fish products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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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9/22/2020 漁產品加工罐頭及保存食品生產獎勵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 ⾸⾴ > 辦法與規範 > 漁產品加⼯罐頭及保存食品⽣產獎勵作業規範 ▎漁產品加⼯罐頭及保存食品⽣產獎勵作業規範 中華⺠國109年4⽉27⽇農授漁字第1091326509A號令訂定 ⼀、 本作業規範依⾏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 受理單位:⾏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 三、 獎勵對象:漁⺠(業)團體。 四、 獎勵條件: (⼀)加⼯罐頭或保存食品以我國⽣產之漁獲物為原料,且使⽤比例應達百分之六⼗以上,添加物以國產品為優先。 (⼆)⽣產之加⼯罐頭及保存食品,其保存期限需在⼀年以上。 五、 獎勵總數量:三百萬罐(袋、包、盒等,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 六、 獎勵⾦額: (⼀)加⼯罐頭、保存食品之資材(含包材及原料)每罐(袋、包、盒等)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元為上限。 (⼆)加⼯罐頭之成品,內容物每罐應達⼀百公克以上;以袋、包、盒等形式包裝者,⼩包裝(如隨⾝包)原則以組合式包裝 計算,由漁業署依實際申請獎勵之個案認定。 七、 執⾏⽅法:獎勵對象應研提計畫,敘明下列事項送漁業署審查: (⼀)加⼯罐頭及保存食品製作單位(⾃⾏製作或合作廠商)。 (⼆)原料漁獲物及添加物之來源及使⽤比例。 (三)加⼯罐頭及保存食品之成分及製作⽅式。 (四)成品之包裝、單位、重量、保存期限等資訊。 (五)其他經漁業署指定之事項。 八、 執⾏期限:中華⺠國⼀百零九年四⽉⼆⼗⽇⾄⼀百零九年⼗⽉三⼗⼀⽇⽌。 九、 措施停⽌條件:已達獎勵總數量或執⾏期限屆滿。 ⼗、 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之文件,經發現有虛偽不實、偽造、變造或重複申領之情形,⾏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命繳回所領之獎勵 ⾦;如涉及刑責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 www.coa.gov.tw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 theme=ws&id=2510921 2020/09/23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921&print=Y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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