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ng Measures for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Government Policies
颁布于 2000-12-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Environment
- 关键词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policy/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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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6264 1/3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5 17: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50021971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處 /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 (以下簡稱政策) ,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 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定之事項。 第 3 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 第 4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6264 2/3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 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 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第 5 條 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 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第 6 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 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7 條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 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正。 第 8 條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 評估說明書。 第 9 條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6264 3/3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