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No. 1131069810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iver Water Quality Assessment Models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颁布于 2011-11-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環境部水字第1131069810號令-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Environment, Water
- 关键词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freshwater pollution, sewerage, standards, surfac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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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3 2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河川⽔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公發布⽇: ⺠國 100 年 11 ⽉ 29 ⽇ 修正⽇期: ⺠國 113 年 10 ⽉ 31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實施),施⾏⽇期:⺠國 114 年 01 ⽉ 01 ⽇ 發文字號: 環部⽔字第1131069810號令 法規體系: ⽔質保護/⽔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國113年10⽉31⽇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中華⺠國100年11⽉29⽇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圖⼀ 開發案件⽔質評估流程.pdf 附圖⼆ ⽔質模式及公式篩選流程.pdf 附件⼀ 各項河川⽔質模式使⽤指南.pdf 附件⼆ 河川⽔質模式輸入資料.pdf 附件三 模式率定驗證參考判定值.pdf 附件四 河川⽔質模擬結果摘要表.pdf 附件五 審查查驗清單與應繳交模式檔案類型.pdf 第 5 點完整條文.pdf ⼀、為使開發單位進⾏環境影響評估之河川⽔質評估模式模擬時,有⼀致 之步驟與⽅法,特訂定本規範。 ⼆、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河川⽔質評估模式模擬作業時,應依 本規範就施⼯階段與營運階段開發⾏為產⽣且排放⾄河川之廢(污) ⽔或影響河川流量之開發⾏為,評估對該河川⽔質之影響。 三、河川⽔質評估模式之使⽤,應考量以下三項因素: (⼀)模擬區域其⽔文及流域特性。 (⼆)開發⾏為及區域環境之特性。 (三)模式之限制條件。 四、河川⽔質應分為施⼯階段與營運階段進⾏評估,其評估流程與⽅式詳 ⾒附圖⼀。 五、本規範現階段認可之河川⽔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如下表,得適時增修訂 ,其中,承受⽔體及放流⽔之性質符合表列適⽤條件之⼀者,應選⽤ 11/13/24, 2:25 PM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860 1/3 該適⽤條件對應之河川⽔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其篩選流程詳⾒附圖⼆ ;承受⽔體及放流⽔之性質未符表列適⽤條件者,得考量本規範第三 點因素,⾃⾏選⽤現階段認可之河川⽔質評估模式或公式,如下表所 列: 前項承受⽔體涵容能⼒為該承受⽔體之地⾯⽔體分類⽔質標準濃度乘 上承受⽔體設計流量值⽽定。若無地⾯⽔體分類,依其下游承受⽔體 之地⾯⽔體分類為準,若其下游承受⽔體無地⾯⽔體分類,則採⽤優 於戊類標準濃度。丁、戊類⽔體⽔質標準之氨氮項⽬採⽤ 3.0mg/L ;戊類⽔體⽔質標準之懸浮固體項⽬採⽤ 100 mg/L。 前項承受⽔體設計流量,承受⽔體有流量紀錄者,設計流量應採⽤等 於或⼩於⽇流量延時曲線中超越機率百分之七⼗五所對應之流量( Q75 ),無流量紀錄者採枯⽔期實測值。放流⽔⽔量採擬申請排放許 可證之設計最⼤排放⽔量。 非點源污染模擬得採⽤實際降雨資料或採重現期距為⼆⼗五年之降雨 強度(I25 )作為設計雨量。 六、選⽤第五點表列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模式時,應先進⾏模式相關參數 之校估,其中參數率定與驗證各⾄少取五筆資料校正,並且列出校估 之誤差值、修正參數值。 前項率定驗證檢定結果可採⽤相關係數(Correlation Coefficient, r ),決定係數(Correlation of Determination, R2),模式有效 性係數 NSE(Nash Sutcliffe model efficiency coefficient ), 平均絕對百分比誤差(Mean Absolute Percentage Error, MAPE)等 參考判定指標。河川⽔質模式使⽤指南參考附件⼀,河川⽔質模式輸 入資料參考附件⼆,模式率定驗證參考判定值範圍參考附件三。 執⾏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質模式時,評估河段原則建議需包含放流 ⽔與河川匯流⼝下游⼗公⾥內。 七、選⽤第五點以外之其他模式時,應先檢附以下各項資料送請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 (⼀)模式程式。 (⼆)國內或國外個案模式及其模擬與驗證結果。 (三)與本規範第五點認可模式之比對結果。 八、河川⽔質評估模式模擬結果,應採施⼯階段與營運階段之模擬結果摘 要表呈現,其格式詳如附件四。 九、河川⽔質之模擬應參考模式使⽤指南進⾏影響預測分析,其模式模擬 流程、結果及相關輸入資料應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初稿以供審查。 ⼗、本規範之採樣檢測,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1/13/24, 2:25 PM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860 2/3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系統 ⼗⼀、選⽤第五點表列質量平衡公式以外之模式時,河川⽔質模式模擬相 關資料及應繳交檔案類型,依附件五之查驗清單辦理,並檢附模擬 輸入檔、參數檔等檔案,供審查單位查驗。 11/13/24, 2:25 PM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4860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