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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Measures for water allocation or water use by rotation under water right when the water supply is insufficient

颁布于 2002-02-0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Water
关键词
water supply, alternative dispute settlement, water rights, liability/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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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名 稱: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係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係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於水權取得登記時 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 第 3 條 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之方式,先由水權人相互協議;協議成立者, 應由水權人聯名將協議結果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立時,主管 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 4 條 依前條實施用水量比例分配或輪流使用,水權人應按日記錄取用水量,並 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之取用水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至水源水量充足 時為止。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之臨時使用權不適用本辦法。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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