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pets (2017)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2017).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Livestock
- 关键词
- animal welfare,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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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2017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9 1/3 所有條文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 名 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 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 告之寵物。 第 3 條 除第四條所定情形外,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 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 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二、寵物晶片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 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且無飼主之動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列冊登記。 第 5 條 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寵物植入晶片,並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第 6 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第 7 條 寵物遺失,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 ,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 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 銷登記。 第 8 條 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 登記。 字級: 小 中 大 javascript:GetChLawID();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 print.aspx?PCode=M0060029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M00600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M006002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8 10/27/2017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9 2/3 ::: 339,561,547 2,693,352 1,447 148,623 第 9 條 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構者,應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辦理寵物登 記業務,不受前項限制。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 構,應由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勘查合格後,始得辦理委託契約。 第 11 條 民間機構、團體受委託為登記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度辦 理各項登記之件數及飼主資料,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 查。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一次派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至委託登 記之民間機構、團體,稽查其委辦業務執行情形,受委託之登記機構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訂定前條委託契約時,應將前二項文字於委 託契約中載明,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得予終止委託契約。 第 12 條 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 第 13 條 寵物標識所用之晶片,應具備十碼或十五碼之號碼,並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第 14 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書、證、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刪除)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榮獲第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9&FLNO=17 http://law.moj.gov.tw/Qanda.aspx http://law.moj.gov.tw/ServiceMail.aspx http://www.handicap-free.nat.gov.tw/Applications/Detail?category=20161109133359 http://law.moj.gov.tw/Service/Copyright.aspx http://law.moj.gov.tw/Service/Privacy.aspx http://www.moj.gov.tw/np.asp?ctNode=27458&mp=001 10/27/2017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9 3/3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