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mount Verification and Registration
颁布于 2016-01-0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Air and atmosphere, Energy, Environment
- 关键词
- emissions, climate change, institution, registration, governance,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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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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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 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 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公噸 CO 2 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三位。 二、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 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 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三、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 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 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 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 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測或定期採樣方 式,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 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第 三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 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1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第 四 條 排放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於規定期限前 完成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排放量清 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總結報告書至指定資訊平台 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因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或非屬排放源 本身因素致未能完成登錄作業時,排放源應於規定期限 屆滿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 不得超過半年。 第 五 條 排放源應依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排放源備 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 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 二、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 三、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 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文件。 四、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排放源應保存前項之資料六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