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ood Inspection Method Advisory Council
颁布于 2014-06-1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governance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本法 第三十八條所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檢驗方法之諮詢及建議。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 部)部長就食品科學、分析化學、分子生物學及微生物學 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 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 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 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四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 相推舉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 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 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 開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