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ecialized personnel or personnel with technical certificates in food businesses
颁布于 2014-02-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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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 及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經 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人員,指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所稱技術證照人員 ,指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之技術士證 者,或經其認可之專業認證機構所核發之具有技術士證同 等效力之技能職類證書者。 第 四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實施食品安 全管制系統之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 至少一人,其範圍如下: 一、肉類加工業: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或獸醫師。 二、水產品加工業:食品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或水產 技師。 三、乳品加工業:食品技師或畜牧技師。 四、餐飲業:食品技師或營養師。 前項各款人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 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 程六十小時以上,且領有合格證書;從業期間,應每年至 少八小時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該系統有 關之課程。 前項其他機關(構)辦理之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 第 五 條 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 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 調相關之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 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第 六 條 技術證照人員從業期間,每年至少八小時應接受各級 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第 七 條 第四條專門職業人員,其職責如下: 一、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二、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三、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執行。 四、食品原材料衛生安全之管理。 五、食品品質管制之建立及驗效。 六、食品衛生安全風險之評估、管控及與機關、消費 者之溝通。 七、實驗室品質保證之建立及管控。 八、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九、國內外食品相關法規之研析。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八 條 第五條技術證照人員,其職責如下: 一、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之執行及監督 。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九 條 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置專門職業人員或技術證照人員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 動時,亦同: 一、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名冊。 二、前款人員之資格證明及在職證明。 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文件。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