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subsidies and reward encouragement for heat utiliz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颁布于 2015-12-0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Energy
- 关键词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renewable energy, authorization/permit, certification, subsidy/incentive,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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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範圍係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太陽能熱水系 統產品。 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 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直接吸收太陽 能,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商:指製造或輸入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 廠商。 三、安裝銷售商:指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 系統產品之廠商。 四、簽約廠商:指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認可契約之 製造供應商或安裝銷售商。 五、委託製造:指委託其他簽約廠商製造太陽能熱水系 統產品或其零件,並以自創品牌銷售。 六、集熱器實測:指針對太陽能集熱器,進行戶外實地 測試所作之檢定。 七、熱水器實測:指針對太陽能集熱器及其儲熱桶所組 成之熱水器產品,進行戶外實地測試所作之檢定。 第 四 條 購置並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 品,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屬新品設備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經認證者。 三、由簽約之安裝銷售商安裝。但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認證之申請廠商為簽約之安裝銷售商者,限由該廠 商銷售安裝。 1 前項獎勵補助應於第五條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第 五 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者,其補助基準如 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 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 幣二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七百五 十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 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 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除另有規定 外,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 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 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 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二百五十 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
2 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 實施地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提出申請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 幣三千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 百五十元。 前三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集熱器之補助基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四項之補助基準乘以有效集熱面 積 核算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考量申請用途、裝置地點及 使用效能,核定或變更核准補助之有效集熱面積。 第 六 條 因天然災害致原建物滅失或毀損無法居住者,得準用前 條第二項補助基準申請補助。但同次災害之申請,以一次為 限。 前項補助,其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依 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出安裝補助申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 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但不能於該期限內提 出者,得於災害重建公告之期限內延長之。 第 七 條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於太 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完工後四個月內,填具補助款申請書 及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 合第四條規定後,即核撥補助款: 一、新品保證書。 二、系統設置前、後之現場照片。 三、補助款領款收據。 四、安裝銷售商或其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 本,金額以購置費用為準。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 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 3 簽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受損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為買受人,其因故須變更買受人時,或 屬非自然人者,有工程統包或分包之情形,致須變更補助款 受款人時,得填具變更聲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期間以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起算。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申請人於購置前 應填具大型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並檢附系統規劃書與設計 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前項申請案通過審核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核定之 申請書內容,完成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及申請核撥補助 款;逾期未完成者,其申請案視為撤回。但因情事變更或不 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敍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 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準用前條規定。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 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之申請案件。 二、廢止或撤銷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三、解除或終止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 契約。 四、其他與本辦法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完工後五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得派 員至設置現場查驗其設置或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撥付或向受補助者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補助款申請文書或其相關檢附資料有偽造、變造或 4
虛偽不實之情形。 三、拒絶接受查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查驗逾二次。 四、設置或利用情形與補助款申請文書內容不符,其情 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但受補助者能證明 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係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繼 受者所致者,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石油管理法所定石油基金支應。中 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獎勵補助之額度。 第十二條 製造供應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書,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製造供 應商認可契約: 一、依法完成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並檢附相關商業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二、聘置三名以上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講 習訓練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編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 規劃書。 四、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主要元件生產線或系統裝配 線。 安裝銷售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及資料,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 一、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相關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證明。 二、聘置一名以上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講 習訓練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編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 規劃書。 技術人員講習訓練課程,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 或機構辦理者為限。 5 廠商認可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 簽約廠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認可契約終止或解除之原因可歸責於簽約廠商者,該廠 商或其負責人新成立之公司,自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申請簽訂認可契約。 第十三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性能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 者,簽約廠商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認證: 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但由安裝銷售商提出申請者,得 以委託製造或授權文件及受委託製造廠商出具之 產品檢定報告書與產品修復承諾書替代之。 二、詳細結構圖。 三、成本分析表。 四、長寬分別為五吋及三吋並由右前方拍攝之產品實體 相片。 五、製造廠通過國際標準規範ISO9000系列之商 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報告書之檢定方式以集熱器或熱水器實測 為限,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為之。 第一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證,由製造供應商提 出申請者,以自行製造或輸入者為限;由安裝銷售商提出 者,以委託製造者為限。 第十四條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認證書, 有效期間為五年。但申請廠商得於期滿三個月前,檢附前條 第一項各款之有效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 核准者,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至簽約廠商製造或營業處所,抽驗經認 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簽約廠商應於抽驗日起十日內將 產品送檢;經實測檢定後,其檢驗結果與附表一、附表二之 性能或認證之規格不符者,視為不合格,簽約廠商應於接獲 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送複檢。 所有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前一年度依本辦法
6 獲得補助之集熱器面積累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優 先抽驗對象。但其前一年度受驗產品,初驗結果皆合格者, 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規定獲得補助之產品,受補助者應於每片集熱 器外框右側下端或左側上端及真空管熱水器儲水桶正面左 側應標示明顯之認證編號、安裝銷售與製造供應商名稱及服 務電話。但特殊形式之產品,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得標示於其他合適位置。 前項認證編號字體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分。 第一項標示得以黏貼方式為之,但應使用淺色系銀龍 紙、PVC紙或相當之紙質及深色印刷字體。 第十七條 申請認證文書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中央主 管機關得撤銷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該原申請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認證之廠商一年內不得申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 品認證。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抽驗產品於規定期間內 送檢,或產品抽驗結果不合格且未送複檢或複檢結果仍不合 格,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其沿用 同一產品檢定報告書之其他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 品,一併廢止其產品認證。 第十八條 廠商申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可,得於本辦法 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產品認可證書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換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書;經核准換發 者,其認證書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第十九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 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 約,其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附表一)太陽能集熱器性能標準 金屬平板或真空管 非金屬平板 無面蓋 集熱器 集熱器 集熱器 7 FR(τα) FRUL FR(τα) FRUL FR(τα) FRUL ≧0.75 ≦7.0 ≧0.65 ≦7.5 ≧0.85 ≦20.0 FR(τα): 集熱器由表面受照射之日射量中獲得可用能量之最大比率。 FRUL: 集熱器表面在與大氣溫度的溫差條件下,集熱器表面散失熱量的 速率。 單位: 瓦/平方公尺.。C (W/M2.。C )。 註: 金屬、非金屬平板及無面蓋集熱器之性能曲線全部高於表列性能 曲線為合格;無面蓋集熱器之性能曲線於 Ti-Ta/I 小於 0.02 時,高於表列性能曲線為合格。 Ti: 集熱器入口溫度(。C)。 Ta: 大氣溫度(。C)。 I: 日射量(瓦/平方公尺)。 (附表二)太陽能熱水器性能標準 集熱器種類 有面蓋 儲置式 無面蓋 真空管 特性效率 熱水器 熱水器 熱水器 熱水器 η ≧0.5 ≧0.5 ≧0.5 ≧0.5 註: 特性效率 η 為熱水器在全天測試中儲熱桶累積收集之能量淨值佔全天照射 在集熱器表面之累積日照總量的最大比值。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