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setting up the sanita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in food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颁布于 2001-08-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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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90年 08月 20日衛署食字第 0900055426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 102年 08月 20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 08 月 10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465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製造工廠,係指具有食品工廠登記證之食品製造業者。 第三條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 好衛生規範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工作。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 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 關科系所畢業者。 二、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及格者。 三、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 種考試及格,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持有證明者。 第五條 中央廚房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領有中 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 衛生管理人員應符合下條件之一,並持有經中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 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二、領有食品技師證書,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第七條 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第八條 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工作如下: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執行與監督。 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擬訂、執行與監督。 三、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 第九條 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